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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有利用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容规》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划分的原则为: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m3);
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 5m3)。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 款规定的除外):
1) 中压容器;
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 款、第2 款规定的除外)。
在由李世玉主编的《压力容器设计工程师培训教程中》将高压,任意介质的V<0.025m3或Di<0.15m 的压力容器划为一类,此规定现在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提醒大家容规划类是以工作压力入门的即工作压力要大于等于0.1MPa,具体划类是以设计压力划分的即所谓的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是按设计压力划分的。也就是“工作压力入门的,设计压力划类”。
从上面的划类可以看出反应容器等效于储存容器,换热容器等效于分离容器,极度危害介质等效于高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等效于中度危害介质。
反应容器由于操作条件复杂,压力难以控制,发生爆炸的危险性大。储存容器虽然压力低,但是一般容积较大,潜在能量大。故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被划类别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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