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1、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氢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使用铸铁管道。 |
2、管道的连接一般应采用焊接或其它有效防止漏气的连接方式。 |
3、管道上应设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
4、当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体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
5、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A.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离不小于250毫米。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造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可参考有关规定执行。 |
B.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露、积聚或窜入其它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米。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于冰冻层以下。 |
C.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管套之间应用不燃材料物填塞。 |
D.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 |
E.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房、仪表室、楼梯间和其它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应采用安全措施。 |
6、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气瓶均应互相跨接和接地,跨地和接地措施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
7、放空管: |
A.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设放空管。 |
B.放空管采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
C.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凡条件允许,可与灭火蒸汽或惰性气体管线连接,以防着火。 |
D.室内放空管的出口,应高于房屋2米以上。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
E.放空管应采用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
F.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的措施。 |
1.2.2.5 氢气系统运行安全要点 |
1、输入系统的氢气含氧量不得超过0.5%。 |
2、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
3、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
4、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泄露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
5、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 |
6、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化的一切操作。 |
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作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的检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 |
8、氢气系统吹洗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 |
A.氮气中含氧不得超过3%。 |
B.置换必须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气。 |
C.置换结束,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合格。 |
9、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
10、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区;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