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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 04-225-2003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发布人:xhzy22 发布时间:2011/11/10 12: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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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号:J10242—2003

    DB

    山 西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P DBJ04-225-2003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EBM aerosol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3-03-26发布 2003-04-01实施

    山西省建设厅发布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公消 [2001]217号的精神;在原企业标准Q/140000AH003-2001《固定式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工程设计、安装和验收》的基础上,总结已有工程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俄罗斯国家消防局НПБ21-98《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设计与应用的规范与条例》;澳大利亚/新西兰国家标准AS/NZS4487:1997《易安龙(progen)灭火系统》;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稿《气溶胶类固定灭火系统验收规范》和江苏省、湖南省有关地方标准文本,同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七章和七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本规范的附录A、B、C、D、E、F、G为规范的附录。

    本规范是首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建审处(太原市桃园南路115号),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由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西安华灭火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1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进行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保证其施工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全淹没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4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初起火灾:

    1 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溶化的固体火灾;

    2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3 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变压器、通讯设备、电缆等带电设备及电气线路火灾;

    4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5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火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制品,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 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

    4 易自燃的物质及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1.0.6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

    EBM灭火剂 EBM Extinguishing Agent

    以不含卤族元素的氧化剂和还原剂为主要成分,经过技术配比,通过燃烧可以产生具有灭火效 能气溶胶的固体灭火剂。

    2.0.2气溶胶 Aerosol

    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一种稳定或准稳定物系。

    2.0.3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 EBM Aerosol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火灾探测器、分区启动器、启动模块和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组成的一套有报警和灭火功能的系统。

    2.0.4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释放一定剂量的灭火剂(如EBM气溶胶)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0.5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 EBM Aerosol Automatic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储存EBM灭火剂、产生和释放EBM气溶胶的装置。

    2.0.6

    喷射时间 Discharge Time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启动后,从喷口释放出气溶胶到喷口停止喷出气溶胶的时间。

    2.0.7

    浸渍时间 Socking Time

    防护区内的被保护物完全淹没在保持着按本规范设计用量所产生的气溶胶中的时间。

    2.0.8

    防护区 Hazardous Enclosure

    能满足EBM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0.9

    分区启动器 Zone Control Unit

    接收火灾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作出判断,并能发出灭火指令、控制启动模块的机构。

    2.0.10

    启动模块 Starting Module

    接收分区启动器或通用接口的动作指令,启动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控制机构。

    2.0.11

    分区通用接口 Zone General Unit

    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发出灭火指令,具有延时、现场紧急停止或紧急启动、部件自动巡检功能的机构。

    3系统设计

    3.1防护区设置

    3.1.1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2 当采用单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60㎡,且容积不宜大于240m3;当一个防护区的面积大于60m2,且容积大于240m3时,宜采用多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灭火。

    3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3.1.2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宜为-20℃—55℃。某些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防护区,应服从相关设

    计规范的规定。

    3.1.3防护区的隔墙、楼板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1.4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00Pa。

    3.1.5防护区内所有的开口,均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3.1.6在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启动前,与防护区相通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3.1.7建筑物内同一房间中的吊顶内空间、地板下空间及电缆夹层等应分别视为独立的防护区。

    3.2 EBM灭火剂用量计算

    3.2.1EBM灭火剂用量按下式计算:

    G=αV K1 K2 K3K4 (3.2.1)

    式中

    G—EBM灭火剂设计用量,kg;

    α—EBM灭火剂单位设计用量,即每1m3灭火空间需用EBM灭火剂质量,α=0.07kg/m3 .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K1——容积系数,可按表3.2.1-1确定;

    表3.2.1-1 容积系数K1

    V(m3) ≤240 240<V≤800 800<V≤2000

    K1 1 1.15 1.4

    K2——物质系数,可按表3.2.1-2确定

    表3.2.1-2 物质系数 K2

    物质或场所 K2

    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 1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 1.1

    变、配电间、发电机房、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 1.3

    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 1.7

    K3—开口补偿系数,可按表3.2.1-3确定

    表3.2.1-3 开口补偿系数K3

    开启度 % ≤0.1 >0.1但≤0.2 >0.2但≤0.3

    K3 1 1.05 1.15

    注:开启度,即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部四周面积之比。

    K4—温度补偿系数,可按表3.2.1-4确定

    表3.2.1-4 温度补偿系数K4

    温度℃ 0~55 —20~<0

    K4 1 1.2

    3.3 设计

    3.3.1 EBM灭火剂的喷射时间不应大于60s。

    3.3.2 EBM灭火剂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不应小于3min;

    2对于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不应小于20min。

    3.3.3 一个防护区中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应根据防护区的特征和容积,按下式确定:

    N=G/M (3.3.3)

    式中

    N——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套;

    G——EBM灭火剂设计用量,kg;

    M——单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中储存的EBM灭火剂质量,kg。

    3.3.4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正前方0.5m内严禁布置设备、器具或其他障碍物。

    3.3.5在一个防护区内需用多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时,应均匀布置,每具装置的正面保护范围不应大于10m,且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其灭火时同时启动。

    3.3.6独立防护区内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用分区启动器控制。

    3.3.7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需配备分区通用接口,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给分区通用接口电源。

    3.3.8分区启动器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控制室、值班室或专职人员值班的地方。

    3.3.9分区启动器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外壳应可靠接地,专用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3.3.10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控制和供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保护。传输控制信号用多股铜芯绝缘导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

    穿金属管保护的线路宜暗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必须明敷设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3.3.11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不宜布置在下列位置,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临近火源、明火处;

    2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处;

    3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4疏散通道内;

    5经常受到震动、冲击、腐蚀作用的地方。

    3.3.12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1 手动控制应设在防护区外的门旁便于操作安全防水的地方;

    2 自动控制必须在接收到两路独立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

    3.3.13生产、使用或贮存甲、乙类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防护区应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和

    机械通风装置。当防护区内的可燃气体浓度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发出信号并启动机械通风装置。

    3.3.14防护区内应设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声光报警器,每个入口处应设置气体释放显示门灯。

    3.3.15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3.3.16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应设置能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3.3.17防护区内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口应直通室外。灭火后,应立即启动机械排风设施排除气溶胶。

    3.3.18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3.18的规定:

    表3.3.18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距离(m)

    标称线路电压

    (KV)≤ 10 35 63 110 220 300 500

    最小间距(m) 0.18 0.34 0.55 0.95 1.9 2.9 3.6

    注: 海拔高于1000m时,每增高100m,最小间距增加1%。

    4系统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系统主要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3 防护区的设置条件、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4.1.2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做好施工记录.

    4.2 系统组件检查

    4.2.1 系统组件和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4.2.2 施工前应对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控制装置和火灾探测器、手动控制机构等主要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的紧固件、按钮、指示灯应安装牢固,无缺少或损坏;

    4 铭牌清晰,内容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3 施工前应对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进行检验,其引发器不应断路,且不应与箱体短路。

    检验合格后把引发器的二根线头按原样接好,严禁把引发器的二个线头和启动模块的输出端连接。

    4.2.4施工前分别对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启动模块等基本功能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或与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一致。

    4.3 施工

    4.3.1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就地放置时,宜靠墙壁;悬挂安装时,其底部高出楼(地)面不应小于1.8m。 气溶胶喷口应面向保护对象。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悬挂安装的支架应牢固固定,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3.2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手动按钮应牢固固定在建筑构件上,其底边距离楼(地)面高度为1.3m~1.5m,且不得倾斜。

    4.3.3分区启动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并应牢固接地,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线和接地线应有明显标记。

    4.3.4 手动按钮和启动模块的外接线应留有不小于100mm的余量,且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严禁把启动模块输出端与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负载(即引发器)连接。

    4.3.5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设备的接线盒(箱),就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5系统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毕,以及有关的联动装置调试完成后进行。

    5.1.2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6.1.2条1、2款规定的资料和有关的施工记录、有效设计变更资料等。

    5.1.3系统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安全措施到位,并持有资格证明。

    5.1.4系统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提出调试报告。

    5.2 调试

    5.2.1 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先分别对火灾探测器、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启动模块、紧急启动按钮等逐个进行通电检查。

    5.2.2 系统调试应用假负载对每一个防护区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假负载应被启动;

    2 有关声、光报警装置应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3 有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5.2.3 系统调试和按第6章进行系统验收时必须使用假负载进行,严禁把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负载线和启动模块的输出端子连接.

    5.2.4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应能自动切换。

    5.2.5 调试时,应分别采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自动/手动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6竣工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公安消防监督等单位组成共同验收组进行。

    6.1.2 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记录、调试报告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 系统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6.1.3竣工验收前,系统应经安全试运行120h无故障。试运行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 防护区和电源;

    2 系统设备及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3 有关的安全设施。

    6.1.4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试运行状态。

    6.2 竣工验收内容

    6.2.1验收时,应检查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通风、尺寸、环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2.2防护区内的下列安全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出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及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防护区内通风换气装置。

    6.2.3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标志、位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启动模块的数量、型号、规格、标志、位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2.4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验收时,应按下列规定对系统进行功能检查:

    1 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抽查分区启动器,但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按实际数量确定;

    2 抽查时,每个功能应重复至少2次,被抽查分区启动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功能要求;

    3系统功能试验应按防护区总数的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不足5个时,按实际数量确定.模拟启动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7 维护管理

    7.1系统开通

    7.1.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才能接通负载投入使用.系统开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7.1.2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开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灭火系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2 使用单位已配置经培训合格的维护管理人员;

    3 已制订了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检验制度.

    7.1.3下列情况时,可以不开通:

    1 非法使用已过期的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淘汰不准使用的产品;

    2 未按本规范3.3.11条规定安装的系统;

    3 未完全满足7.1.2 规定开通必须具备条件的系统.

    7.1.4 系统开通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提出开通通知单.

    7.2维护管理

    7.2.1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按本规范附录F和附录G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登记。

    7.2.2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维护使用过程中,应保存和建立下列档案:

    1 系统竣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各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

    2 竣工验收报告、调试报告和开通通知单;

    3 系统的操作规程;

    4 值班管理制度;

    5 值班巡查记录和相应的日志。

    7.2.3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安装后严禁移动,严禁擅自拆卸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系统运行后,不得随意中断。

    7.2.4在确认发生火灾后,启动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前,应切断该防护区的非消防电源.

    7.2.5每周应对系统中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手动操作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口应无阻塞;

    3 表面应无腐蚀,保护涂层应完好;

    4 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分区启动器的锁闭装置和有关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应完好。

    7.2.6每半年应断开分区启动器对系统检查下列功能:

    1 火灾探测器的正确性;

    2 联动设备动作的可靠性;

    3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7.2.7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维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应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或与有关专业维修单位联系。

    附录A

    系统组件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系统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组件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生产厂 生产日期 编 号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B

    施工记录

    工程名称 系 统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技术资料完整性 1 施工图

    2 设计说明书

    3 系统组件的使用说明书

    4 系统组件的检验报告

    5 系统组件的合格证

    施工条件 1 防护区设置条例施工图

    2 系统组件经过检查合格

    3 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满足施工图

    施工情况 1 预埋件布线和孔洞

    2 灭火装置的安装

    3 驱动控制装置的安装

    4 探测器的安装

    5 手动按钮的安装

    施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C

    调试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调试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 计 单 位 施工单位

    监 理 单 位

    

    

    

    

    

    件 组件名称、型号 数量 编号 出厂年月 生产厂 备注

    施工有无

    遗留问题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调试负责人(签字)

    使用单位负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录D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系统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分类 验 收 项 目 验收结论

    技术

    资料

    检查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的甲方验收)

    3 竣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 竣工报告

    5 设计说明书

    6 调试报告

    7 系统主要组件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8 系统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

    9 系统主要组件的施工前检查记录

    10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防护区 1 防护区的设置条件

    2 防护区的联动设备

    3 防护区的安全设施

    系统

    组成

    检查 1 灭火装置的型号、数量、布置和安装质量

    2 驱动控制装置的型号、数量、位置、接线和安装质量

    3 火灾探测器的型号、数量、位置、接线和安装质量

    4 手动按钮的型号、数量、位置和安装质量

    5 其他

    系统功能试验 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验收组

    验收组人员姓名 工 作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验收组结论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E

    开通通知单

    工程名称 系统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通条件 核实情况

    1 建筑应是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

    2 本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3 建设单位已按竣工验收建立了技术档案

    4 各类施工队人员已撤离了现场

    5 已配备了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维护管理人员

    6 已有操作规程

    7 已建立了对灭火系统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表格

    8 无不能开通的项目

    开通

    情况

    

    注意事项

    开通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F

    系统运行日登记表

    防护区名或编号 登记日期范围

    项目

    时间

    运行情况

    报警性质 故障或报警原因及处理情况 值班人

    正常 故障 火警 误报 故障 漏报

    附录G

    定期检查登记表

    防护区名或编号 防火负责人

    日期 检查性质

    周检 半年 检查内容、结果、故障及排除情况 检查人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 本规范中,对要求的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 本规范中应按规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现行……执行”或“应符合……要求规定”。

    条 文 说 明

    1总 则

    1.0.1 本条提出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设计和使用EBM气溶胶灭火系统,使其有效地保护该防护区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0.2 本条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要求。

    BM气溶胶灭火系统主要用于保护一些要害部位,工程设计势必涉及到许多重要的经济、技术问题。因此,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的规定。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根据防护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首先应根据工程的防护要求和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应用特点,合理地设计防护区,制定合理的总体设计方案。在 制定总体方案时,要把防护区及其所处的同一建筑的消防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考虑到其他各种消防力量和辅助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还应根据防护区的具体情况( 防护区的位置、大小、几何形状、开口通风,防护区内可燃物质的种类、性质、数量和分布,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起火源和起火部位以及防护区内人员分布情况等), 合理地选择采用不同结构形式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进而确定灭火剂用量、系统组件的配备和布置以及系统的操作控制形式。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和施工达到的总要求是“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这是四个既独立又统一的原则。“安全可靠”是要求所设计的灭火系统在平时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火灾时不得发生误动作,且不得妨碍防护区内人员的正常活动以及工作或生产的进行,在需要灭火时,系统应能立即启动并释放出需要量的灭火气溶胶,把防护区内的火灾扑灭在初期,确保防护区内人员的安全并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技术先进”则要求工程设计时尽可能采用新的成熟的先进设备和科学的设计、计算方法。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有两层含义:即本规范只限于以全淹没方式灭火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而且该系统主要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火灾防护;本规范主要任务是解决工业与民用建筑内消防问题,尤其是把其中的重要部位作为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防护对象。

    1.0.4 本条对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作了规定。

    吸取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前期的教训,我们在研制新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中专门对应用场所进行论证。论证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步明确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技术特性,如通过燃烧反应生成的气溶胶有一定温度,气溶胶影响能见度等;第二步通过试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第三步对被保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防护区的结构、开口,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可燃物的种类及其特性,起火源的部位,EBM灭火剂对被保护物的影响等;第四步试验验证;第五步专家审查论证报告。1997年10月由山西省科委和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主持,有天消所、北京理工大学、华北工学院、省内消防界专家参加的"EBM灭火装置和应用场所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会"上得到通过。即EBM气溶胶灭火系统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空间扑灭下列初起火灾:

    1)甲、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2)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3)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变压器、通讯设备、电缆等带电设备及电气线路火灾;

    4)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下面列举俄罗斯和澳大利亚两种气溶胶灭火装置的用途:俄罗斯是研制与应用气溶胶灭火技术最早的国家,COT气溶胶发生装置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材料产生的火灾;具有挥发性的可燃液体 的火灾,电器绝缘层火灾和处于满负荷运转设备产生的火灾。关于安装区域包括:车间,仓库,实验室,动力设备.铁路,公路运输车辆和航船等。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4487:1997《易安龙灭火系统》关于使用范围规定为:(1)封闭间,如房间、地下室、密封机器、容器、贮油罐和仓库;(2)封闭电器火灾,电器,如变压器、控制室、交换机、断路器和旋转装置;(3)易燃液体密封贮存及工作区域;(4)使用易燃材料的发动机;(5)计算机、数据处理和控制室。

    1.0.5 各种灭火剂都有其局限性。EBM灭火剂不能扑救下列三类物质 的火灾。

    1 第一类是本身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和其他化学 制品。这些物质在燃烧时氧原子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 反应激烈。EBM灭火剂 断链作用比这些可 燃物的化学反应弱而无法达到灭火的效果。这类物质主要包括硝化纤维、火炸药等火工品,氧化氮、氟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过氧化钠、联氨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

    2 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金属的氢化物和能自燃的物质。这类物质在具备燃烧的情况下,还原力极强。EBM灭火剂的断链反应速度远不及这些物质的氧化反应速度,难以抑制其燃烧进程。

    3 第三类是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产生深位火灾 一般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着火源在固体可燃物质的内部,通常表现为阴燃,这种火灾只宜用水等以冷却为主要灭火作用的灭火剂来扑灭。另一种是火源在固体可燃物质的表面或因其他火灾蔓延引起, 由于未及时扑灭,燃烧时间较长而发展成深位火灾。这种情况宜采用高浓度的灭火剂(包括EBM灭火剂和其它灭火剂)并浸渍较长时间后才可扑灭;缝隙会影响到较长时间 维持设计的灭火浓度,必须及时补充灭火剂量以维持较长的浸渍时间,这种情况在设计和实施过程都比较困难。因此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物质深位的火灾。

    1.0.6 本条所指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除在本规范中已指明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规范。

    1) 国家防火基础标准与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 国家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3) 国家或行业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 有关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组件、灭火剂标准;

    5) 其他有关的标准。

    2 术 语

    本章列出了在本规范中应用的11个专业性术语。

    3 系统设计

    3.1.1 本条规定了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内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及对防护区的要求。

    1 本款规定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划分。由于EBM 气溶胶灭火剂呈气体状态,并采用全淹没方法灭火时,必须有一个封闭性好的空间,才能建立扑灭被保护物火灾所需的灭火剂设计浓度和保持一定的浸渍时间。条文中“固定的”是指封闭空间的大小、形状和位置是不可改变的。一个封闭空间为一个防护区。

    本规范中提到的"封闭空间"由于建筑结构等因素防护区不可能绝对封闭,为此在3.2条EBM灭火剂设计用量中引入了开口补偿系数K3。

    2 在一个防护区建立需要的灭火浓度时所用的EBM 气溶胶灭火剂量基本与容积成正比,防护区大,需要的EBM灭火剂量就多。本条规定也是根据我公司现生产的单具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灭火剂容量为20kg而定的。当防护区的容积超过本款规定时,应采取隔断措施,将一个大的防护区隔为几个小于2000m3的防护区。

    本条关于防护区面积和容积的极限是参考卤代烷1211和卤代烷1301两个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0.1条第二款制定的。实施本款 有两个含义:

    (1)对一个≤2000m 3的防护区可视为一个防护区;

    (2)对>2000m3的防护区可以用卷帘分隔成若干个<2000m3的防护区。

    3.1.2 本条规定了防护区的环境温度,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不受温、湿度的限制。但其驱动组件── 启动模块工作环境温度是-20℃~+55℃。

    通讯设备、计算机等对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有专门要求的防护区,应分别执行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发生火灾实施灭火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环境条件。

    3.1.3和3.1.4 是参照我国现行各类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3.1.5~3.1.7 这三条都是为保证防护区封闭性能,防止灭火剂流失采取的措施。

    3.2.1 本条规定了计算EBM灭火剂用量的公式

    G=αV K1 K2 K3 K4

    其中

    α——是EBM灭火剂单位设计用量(kg/m3),各类物质应当有不同的α值,在反复试验的基础上确定了一个平均值α=0.07kg/m3。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K1——容积系数:防护区容积大小与需用的灭火剂的数量并不完全是正比的关系,容积大时室内的空气流动要比小容积强些,大的空间也增加了使气溶胶按设计浓度均匀地布满整个空间的难度。采用容积系数来弥补上述不足, 这个系数是积累试验结果推出来的。对于 1000m3以上未进行试验,需待补充。

    K2——物质系数:物质系数是对防护对象所作的补充。1997年以来我们曾对涉及适用范围的可燃物质需用的EBM灭火剂最小灭火剂量反复进行试验积累了较可靠的数据.由于本标准采用了α=0.07kg/m3值,我们根据试验数据求出了K2.。

    K3——开口补偿系数:关于它的作用已在前面讲过.这里引入"开启度"这个术语并将其控制在小于或等于

    0.3%

    K4——温度补偿系数: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在0℃以下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喷射时间和均匀淹没防护区的时间。

    3.3 系统设计

    本章规定了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因为自动灭火系统是一个系统工程,而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只是一个灭火气溶胶的发生器和喷口,所以灭火系统的设计与安装还应包括:

    ——火灾探测器

    ——分区启动控制器

    ——启动模块

    ——声光报警器

    ——气体释放指示门灯

    ——急停手动按钮和急启手动按钮

    ——如与建筑物内已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时需配专用的分区通用接口

    ——其他联动设备

    3.3.1 本条规定了EBM气溶胶的喷射时间是根据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产品标准,并考虑到多具灭火装置联动启动时可能存在的时间差。

    3.3.2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火灾所需要的气溶胶浸渍时间。要求气溶胶维持一段浸渍时间的目的是保证火被熄灭和防止复燃。本条中对可燃 气体和可燃 液体火灾的浸渍时间依据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产品标准的灭汽油火的试验方法。对可燃固体物质表面火的浸渍时间参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附录A而定。

    3.3.3 本条规定了EBM气溶胶灭火系统中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

    1 防护区的特征是指防护区的位置、大小、几何形状、开口、通风等情况;防护区内可燃物质的种类、性质、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起火源和起火部位等情况;以及防护区人员分布情况等。防护区的特征对确定灭火剂的用量,选用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形式,型号都有直接关系。

    2 需用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是以按公式3.2.1计算所得的EBM灭火剂用量,除以拟选用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单具灭火剂质量,当商值有小数时应进一位取整数。也可以几种型号的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搭配。

    3.3.4~3.3.5 规定了安装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为了保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防护区每一部位都达到设计的灭火浓度,必须做到:

    1 防护区内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应均匀分散布置;

    2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正面的保护范围不大于10m;

    3 3 同一防护区内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必须同时启动。

    3.3.6~3.3.7 规定了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用的驱动控制装置配置要求。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组成有两类:

    1 独立防护区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由分区启动器、启动模块、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和手动按钮等组成。其中每一个启动模块可启动≤24Ω的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串 联负载。每一个分区启动器可并联启动15个启动模块。当模块数量超过15个时(不宜超过30个)可增加消防电源。

    2 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控制的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现场控制模块、分区通用接口、启动模块、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和手动按钮组成。

    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给分区通用接口1A电流,可启动10个并联的启 动模块。再增加一个启动模块应相应增加60mA,但启动模块的总数不 宜超过30个。

    3.3.8 本条规定了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启动模块的安装。分区启动器是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驱动控制组件,可以根据火灾探测器输入的火警信号自动启动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也可视具体情况;如已发现形成火灾而火灾探测器尚未发出信号,此时可用手动开关启动灭火装置;如已报火警准备启动时,火灾已被停止,此时应手动停止。因此分区启动器应设在控制室或值班室,有专职人员值班的地方,可以视情况及时处理。

    3.3.9 本条规定分区启动器的供电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并应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电源供电,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换。同时,分区启动器还应备直流备用电源,来确保供电的切实可靠。

    3.3.10 本条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0.1.2,10.2.1,和10.2.2条的规定 。

    3.3.11 规定了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不宜安装的位置有五处:

    1 EBM灭火剂是可燃物,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安装于临近明火、火源处有引燃灭火剂的可能。

    2 在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 及其它开口处安装的 EBM 气溶 胶自动灭火装置,在喷射灭火气溶胶后,很大一部分气溶胶会就近从开口 处逸出而影响灭火效果,甚至使灭火失败。

    3 在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安装的EBM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会有两个后果,一是灭火剂有可

    能受潮变质,二是金属构件被腐蚀。

    4 建筑物的疏散通道是重要的安全措施,使人员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危险区。在疏散通道安装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会堵塞通道;当喷射灭火气溶胶后,由于能见度极低,人员不能正常通过通道。这些都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5 经常处于振动,受冲击情况下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有可能会使接线断开,箱体等构件受损。

    3.3.12 本条规定了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1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一般设置在防护区内,为保证人员安全,在启动灭火装置释放灭火气溶胶时人员应当撤出防护区,所以手动控制应设在防护区便于操作的地方。

    本条规定的手动操作应是独立的,即手动操作应与自动操作无关连,系统处于手动操作时,不能进行自动操作,在分区启动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失灵时也可启动灭火装置,做出这一规定就能保证人员 处在防护区内时,系统不会因误动而启动灭火装置。

    2 本款规定“自动控制必须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即防护区内应设置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 防 护区内存在着火灾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装置的指令。采用这种复合探测方式,是因为任何性能良好的探测器,由于本身质量或环境的影响,在长期运行中不可避免出现误报的可能性。一旦误报甚至启动,灭火装置会造成损失。

    3.3.13 本条规定“生产、使用或贮存甲、 乙类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防护区应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和机械通风装置”的目的是保证生产、使用和贮存上述资源的场所,不致于因达到爆炸极限遇火发生爆炸。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不具有抑爆功能。当防护区内甲、 乙类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或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体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遇火就会发生爆炸。按防护区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性质,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测量仪器装置,当防护区内的可燃气体浓度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启动机械通风装置,从而降低爆炸气体的浓度以保证防护区的灭火工作能正常进行。

    为了在配置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和对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调试、开通和维护工作的协调一致,应在订货合同中说明防护区内上述各类资 源的状况。

    3.3.14 本条是从保证人员的安全角度出发而制定的。 规定了人员撤离防护区的时间和迅速撤离的安全措施。

    EBM气溶胶灭火剂发生的灭火气溶胶对生物无毒害。 先后作过下列生物毒性试验:

    1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以有效灭火剂量及二倍有效灭火剂量在相对密闭的实验柜中熏小白鼠15分钟并连续观察七天,无死亡,食欲、排泄和四肢活动正常,七天后平均体重增加39.45%。

    2 我们曾在60m3灭火试验间作灭火试验的同时用家兔和绵羊作EBM气溶胶灭火剂对生物影响的试验,试验后观察九天, 生长情况正常,家兔增加体重19.23%。绵羊增重5.4%。

    3 山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测试灭火装置在工作状态下保护空间的含氧量,试验前测试空气中含氧量为20%。试验后1、5、10分钟分别 取样,平均为18.5%,基本无损耗,对人类正常需氧量无影响。

    4 核工业部太原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以3kg灭火装置在60m3灭火试验间释放后抽样检测气溶胶中有害物质浓度。除氮的氧化物含量略高外,其他均低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单位:mg/m3)

    有害物质 苯 二甲苯 苯胺 cl_- NO_x

    检测值 0.144 0.0001 0.047 0.003 6.17

    允许≤ 40 100 5 1 5

    因为EBM气溶胶对生物无毒害、基本不耗氧,在防护区中的有害 物质浓度亦未超标,所以人员生存在达到 EBM气溶胶设计浓度的环境 中是无害的。但是气溶胶影响能见度,会影响心理不安。因此,防护区一旦发生火灾报警信号,人员应立即开始撤离,喷射灭火剂时人员 应全部撤出。本条规定防护区内必须设有使人员能在30s 内疏散出的通道与出口,这一段时间与防护区面积大小,人员疏散距离有关。防护区面积大,人员疏散距离远,时间也应长,可根据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大于30s。

    疏散通道及出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疏散章节的有关规定。设计疏散通道不能兼作其它功能使用。更不能堆放永久性物 品,以保持疏散畅通。

    为了给疏散人员指示出疏散方向,疏散通道与入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路线标志。所用照明电源应为消防专用电源。

    本条规定的报警时间包括发出预警信号后到喷射EBM气溶胶之 间的延迟时间,和灭火过程直到确认火灾已被扑灭的全部时间。延时30s 的时间给防护区内的人员提供了撤离时间以及判断防护区的火灾是否可以用手提式灭火器扑灭。如果火情很小,就没有必要启动灭火系统,可将灭火系统启动控制部分切断。

    3.3.15 防护区出口处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其目的是防止门打不开,影响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后要求门自动关闭,以利于防护区内的EBM气溶胶保持设计浓度。 自动关闭门应设计成关 闭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防护区内打开,以防有个别人员未能撤离防护区,而从内部打不开门的情况发生。

    3.3.16 本条规定必须有手动切除报警信号的操作机构, 是为了防止误报,也是为了人们已获知火灾信号并已投入扑救火灾时,无需报警信号,特别是声报警信号的情况下应能手动切除。

    3.3.17 一旦发生火灾,防护区内布满了EBM气溶胶, 能见度很低,为了使人员能尽早进入防护区清理和整理火灾现场,恢复正常 工作条件,本条规定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排除气溶胶。

    3.3.18 本条从设备与人员的安全出发,参照GB50163《卤代烷1301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了系统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距离。此距离指的是与无绝缘带电部位之间的净距,不能把该距离看成是安装、维护灭火系统过程中所需要的安全距离。事实上,安装和维护所须的安全距离比本条规定的距离要大。

    4 系统施工

    4.1.1 本条针对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特点,对其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而对施工中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如水、电、机具、施工人员等未作规定。

    1 本款规定了EBM气溶胶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是灭火系统施工的技术依据,规定了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和设备、

    材料等。如灭火剂单位设计用量,灭火剂用量,灭火装置的规格、数量和布置,驱动控制组件的型号、

    数量和布置,布线和固定方式等。

    2 系统组件的使用说明书是设备制造厂家根据其产品的特点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维护方法与要求,这些资料不仅可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便于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检查施工质量,而且是施工单位把握设备特点,正确 安装所必需的。产品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是保证系统组件质量符合要求的技术证 明文件。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启动控制器、 探测器应出具经相应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所有系统组件都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

    3 本款规定的防护区的设置条件主要指防护区的位置、大小、封闭情况,维护构件的耐火、耐压性能,门窗的设置,探测器和灭火装置的数量和位置等。这些条件是灭火系统能否可靠运行并保证灭火的关键因素。因此施工前必须检查是否与设计相符。如有差别,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反映,以采取措施。

    土建施工中为灭火系统设置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是根据设计图纸为固定管道和方便管道穿越建筑构件而规定的。如与设计不符,势必增加施工困难,影响进度和质量。

    4.1.2 灭火系统的施工记录, 是真实地反映施工单位安装灭火系统全过程的文字记录材料。施工记录中反映了安装前对灭火系统组件的检查情况,安装情况,以及对设计的变更情况。以便于调试、验收人 员了解实际状况。因此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施工记录 (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1~4.2.3 规定了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系统的组件: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驱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按钮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由检验负责人填写检验记录,与竣工报告一并提 交。

    1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是贮存灭火剂,喷射灭火气溶胶的组件,是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核心。制造厂按企业标准Q/140000AH002进行制造和检验。灭火装置启动依靠引发器点燃灭火剂喷射气溶胶。所以在安装、调试与验收时都必须检查:引发器不应断路, 引发器与灭火装置箱体间不应短路。确保灭火装置能可靠地被启动。

    2 灭火系统的驱动控制装置包括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启动模块。它们的基本功能都应符合GA61《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通 用技术条件》。

    3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按钮只作外观检验,火灾探测器的质量在系统调试和验收时检查。手动按钮按制造厂的合格证。

    4.3.1 本条规定了安装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当灭火装置在地面靠墙安装时,灭火装置的背面不宜紧贴墙壁,至少应留有5mm 以 上的距离。为了使气溶胶能迅速扩散布满整个防护区,灭火装置的正前方至少0.5m内严禁有设备、器具或其他障碍物。

    当灭火装置用于吊顶内或地面布置不开而需悬挂安装时,悬挂安装用的支架或吊具应将灭火装置夹牢不能松动,同时与墙壁等支承物牢靠固定。支架或吊具应用钢铁材料,其结构需经强度计算,并作防腐处理。

    4.3.2~4.3.4 本条参照按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编写。

    4.3.5 本条规定了当灭火系统的外接导线不大于2m 时可用金属软管是考虑便于施工,并采取每间距不大于0.5m处用管卡予以固定。为了保证管子与接线盒不脱落,露出导线。管子入接线盒时,内侧应装护口,外侧应套锁母固定。

    5系统调试

    5.1.1 调试工作中要进行负载的启动试验和有关设备的联动试验,所以必须在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调试完成并确认无问题时,才能进行试验,否则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特别是EBM气溶胶灭火系统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两者的安 装调试单位可能不是同一单位,明确调试程序有利于协调做好调 试工作。

    5.1.2 系统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施工记录及其它资料如不完善,会给调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完成调试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才能使调试人员确认系 统所采用的组件和设备是否是合格产品,确认系统的安装质量,及发 现存在的问题,并且有利于调试人员熟悉系统及其组件的结构和性能。

    5.1.3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一种较复杂的技术工作, 并且要承担一定的技术责任,因此要求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即调试负责人应有一定的消防专业理论和实际经验,熟悉该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熟悉系统及主要组件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保证调试成功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并应预先确定调试方法与步骤。

    5.1.4 调试工作完成后应提出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调试报告。 为了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调试工作尤其是进行的一系列试验都 必须认真记录,以备工程 验收后的日常维护有据可查。

    5.2.1 为了确保灭火系统调试工作顺利进行,在调试前应对系统组件及安装质量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处理。

    5.2.2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不同于气体灭火系统,不需要做模拟喷气试验。因为EBM灭火剂是以固体形态贮存于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内, 由引发器点燃灭火剂后,即可喷射气溶胶实现灭火。如果调试过程用足量的EBM灭火剂进行试验很不经济, 所以采用假负载模拟启动灭火装置进行调试。

    5.2.3 本条规定了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在系统调试和系统竣工验收做模拟启动试验时必须使用假负载,严禁把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负载线和启动模块的输出端子连接。目的是防止因误接造成经济损失。

    5.2.4 本条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3.3条的规定。

    5.2.5 本条按现行现行国家标准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3.5条和国家标准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列出了调试过程必须检查的基本功能,应全部满足。本条规定 同样适用于对分区启动器。

    6竣工验收

    6.1.1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是对其设计、 施工及产品质量的全面检验并作出评价,以保证经验收后的灭火系统能可靠地投入运行,起到预期的防护作用。

    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部门参加,便于集中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把关,发现问题时各负其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1.2 提供整套建设项目中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技术资料, 说明 该灭火系统验收已具备软件方面的条件。完整的技术资料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 也是竣 工验收时对系统的质量作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6.1.3 一个灭火系统能否达到设计所要求的防护目的,不仅取决于系统设计、施工和产品质量,还涉及到防护场所,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等一系列相关因素,都要对其进行全面检验。

    6.1.4 竣工验收后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对竣工验收情况的记录和总结,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手续。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工作可靠性作出评价的同时,也会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所发现的问题应由有关责任者负责解决,以保证经验收后的灭火系统能较快投入运行。

    竣工验收时,需对灭火系统进行一系列检查和试验,会使系统处于非正常的工作状态。因此竣工验收后应将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以便及早开通后投入使用。

    6.2.1 本款采用现行国家标准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6.2.2 本款采用现行国家标准GB50263第5.2.2条1~3款的规定。

    6.2.3~6.2.4 是对EBM气溶胶灭火系统中各组件和布线进行检查验收的规定,其具体要求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2.5 系统功能验收是判断系统可靠性的重要依据,本条规定的系统功能验收采取抽样检查,是因为这些试验在调试时已全部进行过。

    根据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特点,功能验收只作模拟启动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下列要求:假负载应被启动,有关声、光报警装置均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有关的联动设备应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因为火灾探测器和分区启动器是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探测火灾和启动控制的核心组件,所以在系统功能验收时,也需进行检查,鉴于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除在组件检验时已全部检验外,在开通时还须全部检查,不再重复。

    7 维护管理

    7.1.1~7.1.2 规定了EBM 气溶胶灭火系统开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1) 应在灭火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2)使用单位已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维护管理人员;

    3)制订了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检查制度。

    维护管理是灭火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操作规程把维护管理工作程序化,是使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规矩。对系统例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是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手段并有责可查。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维护管理人员是灭火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的保证。

    7.1.3 本条规定了系统不能开通的情况,即系统如有本条1、2两款规定的情况存在和不能完全满足7.1.2条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时,就不能开通。

    7.1.4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开 通后应填写开通通知单有三个含意:一是承认用户的灭火系统具有开通的条件;二是通知用户本灭火系统已经开通,可以投入正常运行;三是对灭火系统正常运行提出建议(以文字为凭证),分清责任。

    7.2.1 检查、维护是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能否正常工作的关键。灭火系统使用时间较长,因此必须不断维护。灭火系 统结构比较复杂,其检查维护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所以本条有三个要点:一是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人值班;二是值班人员的职责是从事检查、维护、管理;三是值班员应对运行情况每日检 查并记录。

    本条规定对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是值班员每日应作的日常工作,包括:

    1 对系统运行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2 每日检查一次分区启动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 系统发出预警时应检查防护区的火情。视情况,启动灭火系统或紧急停止后,用手提式灭火器排除火灾。

    7.2.2 本条规定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为了保持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在需要灭火时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各种操作,必须制定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

    7.2.3 本条规定严禁拆卸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有两个含意,首先是为保证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完整性, 防止由于擅自拆卸损坏灭火装置 的部件和部件之间的固有配合关系而破坏无火装置的性能。另外要求制造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一旦拆卸后发生质量问题,不易分清责任,保证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灭火系统是多个组件通过电线连结组成的。安装后各组件的位置也就固定。移动后再安装,会影响原来的设计与布局。如必须移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由合格的施工单位按更改后的设计进行变动,并且经调试合格后重新开通运行。

    灭火系统应监视火灾的发生并及时在火灾初起时即将火灾扑灭,要求灭火系统要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7.2.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8款的规定。火灾时切断非消防电源是为了便于扑救火灾工作的进行,但切断非消防电源只控制在发生火灾的那个防护区。

    7.2.5~7.2.7 根据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特点,规定了对系统每周检查和每半年检查。

    系统的检查维护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做好系统检查、维护的记录便于判断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维护工作是否按要求进行,为今后的维护管理积累必要的档案资料。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检查。

    分区启动器的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其充放电是指蓄电池的正常充放电,而不是指蓄电池的首次充放电。试验方法:切断主电源,看是否自动转换到蓄电池供电,备电供电指示灯是否亮。4h后再恢复主 电源供电,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蓄电池是否充电。如转换及充电均正常为合格,否则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发出故障报警后应迅速查清并及时处理。 处理过程中不得中断整个系统的运行。如需中断系统的运行应取得灭火系统负责人的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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