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采暖和通风
10.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采暖。
10.0.2采用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贮罐间等不低于+5℃;
2、空瓶间、实瓶间不低于+10℃;
3、办公室、生活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的规定执行;
4、除上述各房间外的各种生产房间不低于+15℃。
10.0.3气体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罐间、实瓶间、空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局部隔热措施。
10.0.4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氮气压缩机间、氮气压力调节阀间、惰性气体贮气罐间和液体贮罐间等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
10.0.5氧气站、供氧站的集中控制室宜采用分体式空调机组降温。
条文说明
10、采暖与通风
10.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条文中列出氧气站、供氧站中的制氧站房等房间均为乙类或甲类生产危险性建筑物等,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10.2.2条的规定“甲、乙类厂房内严禁采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采暖。”作出的规定。
10.0.2、10.0.03本条条文与原规范相关条文基本相同。
10.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条文与原规范相关条文基本相近,并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事故通风换气应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以确保换气次数达到12次的要求,并可实现与相应的报警装置连锁控制的要求。
10.0.5鉴于氧气站、供氧站集中控制系统一般均采用计算机监控,为保持控制室内的室温不会有较大波动,通常均采用分体式空调机降温,为此作了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