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给水、排水及消防
9.0.1氧气站、供氧站的生产用水,除供气中断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9.0.2压缩机等设备用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0.15~0.50MPa;循环水水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90的要求。
9.0.3氧气站、供氧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压缩机的冷却循环水的排水,应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并应装设断水报警装置。
9.0.4氧气站、供氧站应设水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0.5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等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房间,可根据面积多少和具体条件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条文说明
9、给水、排水及消防
9.0.1本条条文与原规范相关条文内容相同,未作修改。
9.0.2为节约用水,氧气站内除压缩机用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外,其它设备用水如变压吸附装置真空泵用冷却水等,甚至有的设备冷却水用量较小,也应采用循环使用方式,为此本条修改为“压缩机等设备用冷却水,应采用循环使用;为适应氧气站的规模不同的变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压扩大为0.15~0.5MPa”。
9.0.3本条条文与原规范相关条文相近,为提高压缩机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增加了压缩机冷却循环水应装设断水报警装置,一旦冷却水压力降低至规定限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直至连锁停止压缩机运转,保护压缩机不会因冷却水中断造成损坏事故等。
9.0.4、9.0.5是规定氧气站、供氧站和制氧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设置水消防设施和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