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条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其规格、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2.2.2条 当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中所列的指标不全或对产品质量(包括现场自制品)有怀疑时,供货方应负责对下列性能进行复检,并应提交检验合格证:
一、多孔颗粒制品的容重、机械强度、导热系数、外形尺寸等。松散材料的容重、导热系数和粒度等。
二、矿物棉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使用温度和外形尺寸等。散棉的容重、导热系数、使用温度、纤维直径、渣球含量等。
三、泡沫多孔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含水率、使用温度和外形尺寸等。
四、软木制品的容重、导热系数、含水率和外形尺寸等。
五、用于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或管道上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应提交氯离子含量指标。
第2.2.3条 受潮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当经过干燥处理后仍不能恢复合格性能时,不得使用。保冷工程所用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含水率不应超过1%。软木制品的最大含水率不应超过5%。
第2.2.4条 对防潮层、保护层材料及其制品的复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形尺寸应符合要求,不得有穿孔、破裂、脱层等缺陷。
二、绝热结构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铝及铝合金热轧板》、《铝及铝合金材料的尺寸允许偏差》、《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薄钢板技术条件》和《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等标准的要求。
三、抽样检查: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容重、透湿率、耐热性、耐寒性等指标,均应符合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2.2.5条 材料检验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及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