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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³; 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³; 3.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³; 4.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³。(二)压力容器中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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