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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5.2.73的要求;

 

图5.2.73 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项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5.2.73的要求;

(3)甲、乙、丙类设备上开停工用放空管可就地向大气排放,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平台2.2m以上,放空管口一般垂直向上,并加防雨罩;

(4)可燃气体排放管和火炬总管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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