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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防火
第二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防火
所谓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停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方式,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对量比较小的一般宜盛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积存,称之为整装储存,如各种袋装、桶装、箱装或钢瓶、玻璃瓶盛装的物品等;对储存量特别大的宜散装储存,如石油、液化石油气、煤气等多是散装储存。散装储存还根据物品的性质、设备,环境等有多种储存方式。如液化石油气有贮罐储存、地层储存和固态储存三种,其中贮罐储存还可分为:常温压力储存、低温常压储存、洞室储存、水封石洞储存、水下储存和地下盐岩储存五种方式。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整装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性质危险而复杂,比较难于管理。而散装储存量比较大,设备多,技术条件复杂,一旦发生事故难以施救。故无论何种储存方式都潜在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所以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可马虎从事。
第一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一、着火源控制不严
着火源是指引起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热体、火星和电火花、化学能等。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等;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气设备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的曝晒等。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
出现混放性质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往往是由于保管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有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缺少鉴定,在产品说明书上没有说清楚而造成的;也有一些单位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放。
如广东省深圳市安贸危险物品贮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将硝酸铵、高锰酸钾、硫化碱、过硫酸钠、碳酸钡、火柴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混存于同一库房内,于1993年8月5日发生爆炸造成了死亡15人,受伤823人,直接经济损失2.4亿元的特大火灾事故。
三、产品变质
有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已经长期不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
四、养护管理不善
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储存物品的要求,又不采取隔热降温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损,使物品接触空气等,均会引起着火或爆炸事故。
五、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容器的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事故,常见的情况有:1.硫酸坛之间用稻草等易燃物隔垫;2.压缩气瓶不戴安全帽;3.金属钾、钠的容器渗漏;4.盛装黄磷的容器缺水;5.电石桶内充装的氮气泄漏;6.盛装易燃液体的玻璃容器瓶盖不严,瓶身上有泡疵点,受阳光照射而聚焦等,出现这些情况往往引起火灾。
六、违反操作规程
搬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没有轻装轻卸;或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桩;或在库内改装打包,封焊修理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七、建筑不符合存放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房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暖设施,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事故。
八、雷击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一般都是设在城镇郊外空旷地带的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的贮罐或堆垛区,是十分容易受雷击的,建国以来,我国曾多次发生过油罐和棉麻堆垛遭受雷击的事故,损失十分严重。
九、着火扑救不当
着火时因不熟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使用不当的灭火器材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害。如用水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或用二氧化碳扑救闪光粉火灾。
第二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布置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库、试剂库等专用仓库,液化石油气贮气站,易燃液体贮罐区(含石油库),易燃材料堆场等场所均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都应设置在城、镇边缘的安全地带,并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布置
甲、乙类物品仓库在布置时,应综合考虑四周的防火间距。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防火间距。与民用建筑、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2-2-1表的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试剂仓库的四周应当建造耐火不燃的实体围墙,并与库区内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5米的防火间距。围墙两侧建筑物亦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表5-2-2-1 甲、乙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但本表甲类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吨,第1、2、5、6项物品的储存量不超过5吨时,可减为12米;
②屋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为35~330KV,且每台变压器在5000V以上的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总降压变电站。(以后同)
二、易燃液体贮罐的布置
易燃液体贮罐是指散存汽油、煤油、柴油、苯类、醚类等闪点≤61℃的液体的设备。易燃液体贮罐大多为金属材料建造,但也有用水泥砖砌或钢筋水泥建造的油罐。易燃液体贮罐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立式、卧式、圆柱形、球形、椭圆形、外浮顶、内浮顶等形式。目前,我国大部分易燃液体贮罐为金属材料建造的固定顶贮罐和浮顶贮罐,尤其是储存量特别大的油库,多数采用浮顶贮罐储存。
易燃液体贮罐在布置时,宜选择地势较低的地带,以防止贮罐发生火灾时由于液体流淌而形成火灾蔓延。对于桶装或瓶装的甲类易燃液体不应在露天布置,其他贮罐露天布置时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1.易燃液体贮罐,堆场与其他建、构筑物和变配电站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易燃液体贮罐,以及桶装堆场在布置时,应当充分考虑与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以防火灾时造成蔓延。
表5-2-2-2 易燃液体贮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①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以及确定丙类液体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时,均按1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等于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折算;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贮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以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并不小于25米。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贮罐区时,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贮罐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贮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⑥石油库的贮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易燃液体贮罐在布置时,除应满足与四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外,贮罐之间也应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或减少油罐着火时的辐射热对邻罐的影响和满足灭火战斗展开时的需要。其间距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5-2-2-3的要求:
表5-2-2-3 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D为相邻立式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米);矩形贮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
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贮罐的间距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灭火方式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贮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贮罐不宜小于0.4D。
3.易燃液体贮罐与附属设施的防火间距
与易燃液体贮罐相配套的泵房、装卸鹤管等附属设施,是液体储存中机械作业最多,人员操作因素最大,火险因素也最多的部位和设施,很多易燃贮罐火灾也都是这些设施出了问题而引起的。所以易燃液体贮罐在布置时,与泵房,装卸鹤管等附属设施,以及装卸鹤管与建筑物之间均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其要求如表5-2-2-4和表5-2-2-5的规定。
表5-2-2-4 液体贮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注:①总储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总储量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石油库区内的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贮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米,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米;
④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
表5-2-2-5 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


5.静电性
多数易燃液体都是电介质,在灌注、输送、流动过程中能够产生静电,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放电,引起着火或爆炸。易燃液体的静电特性,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可以确定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检查是否采取了消除静电危害的防范措施,如是否采用材质好且光滑的运输管道,设备、管道是否可靠接地,对流速是否加以了限制等。
6.毒害性
易燃液体大多本身(或蒸气)具有毒害性。不饱合、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和易蒸发的石油产品比饱和的碳氢化合物、不易挥发的石油产品的毒性大。
另外,石油产品还有沸溢喷溅性,即具有宽沸点范围的重质油品由于其粘度大,油品中含有乳化或悬浮状态的水或者在油层下有水层,发生火灾后,在辐射热的作用下产生高温层作用,导致油品发生沸溢或喷溅。沸溢性油品是指含水率为0.3%~4%的原油、渣油、重油等油品。
二、消防注意事项
1.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装卸和搬运中,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作业时禁止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
3.一般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实验室少量瓶装易燃液体可设危险品柜,按性质分格储放,同一格内不得混放氧化剂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热天最好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有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的静电。
5.绝大多数易燃液体的蒸气具有一定的毒性,会从呼吸道侵入人体造成危害。应特别注意易燃液体的包装必须完好。在作业中应加强通风措施。在夏季或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空气中毒蒸气浓度加大,更应注意防止中毒。
4.易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的要求
为了减少用地,易燃液体贮罐可以成组布置,组内贮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贮罐之间的间距:立式罐不应小于2米,卧式罐不应小于0.8米,丙类液体罐不限。此外成组布置还应有一定的限量,限量应满足表5-2-2-6的要求。
表5-2-2-6 液体贮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注:①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确定;
②石油库内油罐成组布置的要求,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防火堤的建造要求
为了防止液体着火时流淌造成火灾蔓延,对易燃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罐或贮罐组,应当设置不燃材料建造的防火堤,或其他能够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防火堤的建造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和容量,确保着火贮罐爆炸后液体能够全部容纳而不致于流出堤外造成火灾蔓延。根据贮罐着火几率和多年油罐火灾的经验总结,对液体贮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堤内最大贮罐的容量。考虑到浮顶贮罐一般不会发生爆炸,即便爆炸也不会将整个罐壁炸毁的特点,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最大贮罐容量的一半。
在计算时,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米,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防火堤应与贮罐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利灭火战斗的展开。一般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贮罐外壁的距离:立式罐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罐不应小于3米。
为了能够及时排出防火堤内的雨水和灭火冷却水,防火堤应设雨水排出管,但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以保证贮罐着火时液体不能向外流散。
由于沸溢性液体着火时极易沸溢蔓延,扩大火灾,所以,对沸溢性液体贮罐,不论是地上还是半地下的,均应每个贮罐设一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并不许和非沸溢贮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对地下贮罐,与地上、半地下贮罐也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三、气体贮罐的布置
储存气体的贮罐,按容积的变化情况分为活动容积贮罐和固定容积罐两类。固定容积罐是靠改变其中气体的压力来储存气体的,一般压力可达0.5MPa以上,故又有高压贮气罐之称,属压力容器;活动容积贮罐封闭严密,不致漏气并有平衡气压和调节供气量的作用,压力一般不超过600mm水柱,故俗称气柜。气柜按其结构的密封方法不同又分为干式气柜和湿式气柜两种。湿式气柜是在水槽内放置钟罩和塔节,钟罩和塔节随着储存气体的进出而升降,并利用水封隔断内、外气体来储存气体的容器。按其结构有直立式和螺旋式两种。干式气柜不用水作密封也不靠塔节升降,而是利用油封作密封,靠沿罐壁上、下运动的活塞改变储气量的。干式气柜按结构有:阿曼阿恩型、可隆型和威金斯型三种。
1.可燃气体气柜与贮罐的布置
湿式贮气柜在我国应用较为广泛,干式贮气柜较为少见。湿式可燃气体贮气柜在布置时,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民用建筑、可燃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及其他建筑物应保持不小于表5-2-2-7要求的防火间距。
表5-2-2-7 湿式可燃气体储(柜)罐或罐区与其他贮罐、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和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气柜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贮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可燃气体贮罐与气柜在布置时,贮罐或罐区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对湿式气柜之间不应小于相邻较大柜(罐)的半径;干式气柜或卧式贮罐之间应有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的防火间距,对球形罐之间应有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防火间距,对于卧式、球形贮罐与湿式或干式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当卧式贮罐或球形贮罐成组布置时,一组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立方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贮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米。
2.液化可燃气体贮罐的布置
液化可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液氢等,由于在储存过程中都是处于液态,其火灾危险性要比气态时大的多,所以防火要求上也较其他可燃气体高,故这里专门叙述。
对于液化石油气贮罐,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贮罐区四周宜设置高度为2米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墙。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在布置时,应与其他的建筑、堆场、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不应小于表5-2-2-8的要求。

对位于居民区内的液体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液体石油气贮罐,若单罐容积≤10立方米,或总容积≤30立方米时,与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表5-2-2-8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①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体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立方米的罐区,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米,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照总容积或单罐较大者确定。
③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对于总容积≤1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内的液体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贮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要求,但当设置在露天时,仍应满足表5-2-2-8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贮罐在布置时,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当数个贮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组内贮罐宜采用单排布置;若总容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时,也可采用双排布置。不论单排还是双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宜小于20米。
对城市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墙。当气瓶的总储量不超过10立方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当总储量超过10立方米时,不应小于15米。气瓶库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米,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米,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
对液氢贮罐,与四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2-2-8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
3.氧气柜(罐)的布置
氧气也常用湿式或干式贮气柜储气,多见于湿式。氧气湿式贮气柜在布置时,与四周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5-2-2-9的要求。

表5-2-2-9 湿式氧气柜(罐)或罐区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柜(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立方米的氧气柜(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氧气柜(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对于液氧贮罐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据表5-2-2-9相应的储量的氧气贮罐的防火间距,按1立方米液氧折合800立方米标准状态氧气计算。液氧贮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米。对于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立方米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由于液氧的氧化性更强,一旦泄漏能使所遇难燃物成为易燃物,不燃物成为可燃物,所以液氧贮罐周围5米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存在,就是路面也不能用沥青铺轧。
四、易燃材料堆场的布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易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在布置时,应满足表5-2-2-10的要求。
五、对铁路、道路的防火要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贮罐、堆场等在布置时,应与铁路和道路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因为火车的机车头、机动车辆和道路行人等,都是火种的来源,所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库房、贮罐、堆场等均应与铁路、道路保持相应的防火间距并不小于表5-2-2-11的要求。
为保证火灾时消防车能够畅通无阻的进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在布置时应设有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道。一座乙、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占地面积如超过1500平方米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对于易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贮罐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都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另外,如一个堆场、贮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5-2-2-12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米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若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内需要设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
表5-2-2-10 易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①一个堆场的总贮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防火间距;
②不同性质物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③与甲类物品库房、生产厂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米;
④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⑤与可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表5-2-2-2中相应贮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表5-2-2-11 库房、贮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注:①本表所列的堆场、储罐、库房与电力牵引机车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与厂内铁路线不应小于15米,与厂外铁路线不应小于20米(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堆场、贮罐和库房除外);
②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③未列入本表的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表5-2-2-12 堆场、贮罐区的总储量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或一般可燃材料危险品露天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平方米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米。

 

第三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建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定性差,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不仅有的怕热、怕水、怕潮,而且有的需要通风,降温,防潮,还有的需要采暖保温,所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建造专用库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建造必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泄压、报警、灭火、防雷、防晒、调温、清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一、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层数的要求
为了防止火灾时的扩大蔓延和及时有效地施救,在建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时,其最低耐火等级、最大占地面积和最高允许层数,都应当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加以限制,最低应满足表5-2-3-1的规定。
表5-2-3-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与占地面积

注:①独立建造的硝酸铵、电石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
②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①的规定增加一倍;
③乙炔瓶超过20瓶,应设专门乙炔瓶库,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毗连建造,但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等洞口的防火墙;
④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不宜超过三层;
⑤在同一库房内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有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⑥石油库内的桶装油品库房,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结构
1.地面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库房应为易冲洗、不燃烧,撞击不发火花的地面。
2.屋顶和屋面
库房的屋顶应采取隔热降温的双层通风式屋顶。库房檐口高度应不低于3.5米。屋面应为不燃、光滑、不粘粉尘的屋面。
3.墙
库房的墙应建造隔热的外墙,其厚度应大于36厘米。在墙脚应设通风洞,以配合库房通风。通风洞一般设在窗户下方离地面30厘米处,面积宜为30×20厘米,其构造形式内高外低,内衬铝丝或铜丝网,外加铁栅栏及铁板闸门防护,需要通风时打开。
4.门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防火墙间的门不应少于两个,但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设一个,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如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门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并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对于甲类危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的门外宜加设门斗,并宜为二道门,第一道门为防火门,第二道门为钉纱的通风门。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的窗户应采用高窗,窗的外面应设遮阳板或雨搭,以防阳光直射和雨水潲进库内。窗的下部离低面不应低于2米。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栅,并加设铁丝网,以防飞鸟闯入和坏人破坏。窗户上的玻璃应采用毛玻璃或为涂白色漆的普通玻璃以防因阳光的透射和玻璃上的疵点,焦聚引起着火事故。
5.电气照明和防雷
甲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一般不宜安装电气照明,如必须夜间作业时,亦应安装符合所储存物品防爆等级的照明灯。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和60W以上的灯泡。不准安装不符合要求的任何照明。如安装防爆灯亮度不够或困难时,可在库房外安装与窗户相对的投光照明灯,或利用在墙身内设壁龛,内墙面用固定钢化玻璃隔封,电线设在库房外。
库房的电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架设线路和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如在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必须要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且临时用线的时间不准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库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设在库房外的墙上,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总闸或分闸所用的保险丝(片)等装置要合格,不准超过其安全负荷。
库房、库区内的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修理。
防雷:大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在库房两端的防火墙上安装避雷针,高度要经过计算,接地要求良好。
第四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的入库验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的入库验收工作是保证安全储存和使用的基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入库之前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
验收的基本要求:入库验收工作应当及时、准确、认真,不得马虎从事,入库验收的方法,一般以感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检斤和分析化验。
入库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校对品名、来源、生产厂、规格、批号、数量、危险品标志等,进口危险品核对唛头;
2.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封口不密、钢瓶漏气、包装不固,包装外表粘附杂质、油污和遭受水湿、雨淋等情况;
3.对需加稳定剂的物品,应当查验稳定剂是否充足;
4.对压缩、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的钢瓶,还应校验其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一律不准入库。应存于隔离、观察间内,以保安全。当需要维修包装时,应当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进行,并不准使用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对稳定剂不足的应当加足。在验收操作时对火灾危险品应当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造成事故。
第五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分类存放的原则
一、分类存放的基本要求
危险物品,品种繁多,性能复杂,储存时,要按照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的原则,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四定)进行保管。小型仓库应分类,分间、分堆存放,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烈性危险品和其他一般危险品,应分别储存。
二、分类存放的一般原则
(一)压缩、液化气体
1.压缩、液化气体之间:可燃气体与氧化性(助燃)气体混合,遇着火源易着火甚至爆炸,应隔离存放。
2.压缩、液化气体与自然、遇湿易燃等易燃物品之间:剧毒、可燃、氧化性(助燃)气体均不得与甲类自然物品物品同储和配装;与乙类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灭火方法不同)应隔离存放和配装;可燃液体、固体与剧毒、氧化性气体不得同储配装。
3.压缩、液化气体与腐性物品:剧毒气体、可燃气体不得与硝酸、硫酸等强酸配装和同储,与氧化性(助燃)气体不燃气体应隔离储存放和配装。
4.氧气瓶及氧气空瓶不得与油脂及含油物质、易燃物同储和配装。
(二)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不仅本身易燃,而且大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如甲醇、苯、二硫化碳等,原则上应单独存放。但因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得不与其他种类危险品同储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1.与甲类自燃物品不能同储,与乙类自燃物品也应隔离存放。因为自燃物品可自行燃烧。
2.与腐蚀性物品溴、过氧化氢,硝酸等强酸不可同储,如量甚少时,也应隔离存放,并保持2米以上的间距。因为溴、过氧化氢、硝酸等强酸都有较强的氧化性。
3.含水的易燃液体和需要加水存放或运输的易燃液体、不得与遇湿易燃物品同储。
(三)易燃固体
1.与自燃物品:因为甲类自燃物品性质不稳定,可以自行氧化燃烧,会引起易燃固体的燃烧,所以不能同库储存。与乙类自燃物品亦应隔离储存。
2.与遇湿易燃物品:因和遇湿易燃物品灭火方法不同,且有的性质相互抵触,不能同库储存。
3.与氧化剂:因为易燃固体都有很强的还原性,与氧化剂接触或混合有引起着火爆炸的危险,所以都不能同库存放。
4.与腐蚀性物品:与具有氧化性的腐蚀性物品如:溴、过氧化氢、硝酸等不可同库储存,与其他酸性腐蚀性物品可同库隔离存放,但发孔剂H(71011)与某些酸作用能引起燃烧,所以不宜同库存放。
5.易燃固体之间:金属氨基化合物类、金属粉末、磷的化合物类等与其他易燃固体不宜同库储存。因为他们灭火方法和储存保养措施不同,硝化棉、赤磷、赛璐珞、火柴等均宜专库储存。樟脑、萘、赛璐珞制品,虽属乙类易燃固体,但挥发出来的蒸气和空气可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遇着火源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储存条件要求高,也宜专库储存。
(四)自燃物品
1.甲类自燃物品,不得与爆炸品、氧化剂、氧化性气体(助燃)、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同库存放。
2.黄磷、651除氧催化剂,不得与遇湿易燃物品同库存放。硼、锌、铝、锑、碳氢化合物类自燃物品与遇湿易燃物品可隔离储存。
3.自燃物品之间:甲类自燃物品与乙类自燃物品与黄磷、651除氧催化剂不得同库放。
4.腐蚀性物品,溴、硝酸、过氧化氢(40%的双氧水)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自燃物品与之不可同库存放。与盐酸、甲酸、醋酸和碱性腐蚀品亦不准同库存放或隔离存放。
(五)遇湿易燃物品
1.遇湿易燃品不得与自燃物品同库存放。因为自燃物品危险性大,见空气即着火,且黄磷、651除氧催化剂等,包装用水作稳定剂,一旦包装破损或渗透都有引起着火的危险。
2.遇湿易燃物品与氧化剂不可同库存放。因为遇湿易燃物品是还原剂,遇氧化剂会剧烈反应,发生着火和爆炸。
3.遇湿易燃物品与腐蚀性物品之间:因为溴 、过氧化氢、硝酸、硫酸等强酸,都具有较强的氧化性,与遇水燃烧物品接触会立即着火或爆炸。且过氧化氢还含有水,也会引起着火爆炸,所以不得同库存放。与盐酸、甲酸、醋酸和含水碱性腐蚀品如液碱等,亦应隔离存放。
4.遇湿易燃物品与含水的易燃液体和稳定剂是水的易燃液体,如己酸、二硫化碳等,均不得同库存放。
5.遇湿易燃物品之间;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可同库存放;电石受潮后产生大量乙炔气,其包装易发生爆破,应单独存放。磷化钙、硫化钠、硅化镁等受潮后能产生大量易燃的毒气和易自燃的毒气,因此,亦应单独存放。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之间
甲类无机氧化剂与有机氧化剂特别是有机过氧化物不能同库储存。
2.氧化剂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甲类氧化剂与易燃或剧毒气体不可同库储存,因为甲类氧化剂的氧化能力强,与剧毒气体或易燃气体接触容易引起燃烧或钢瓶爆炸。
乙类氧化剂与压缩和液化气体可隔离储存,即保持2米以上的间距,与惰性气体可同库存放。
3.氧化剂与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物品,一般不同库储存。
4.氧化剂与毒害品
无机氧化剂与毒害品应隔离储存,有机氧化剂毒害品可以同库隔离储存,但与有可燃性的毒害品不可同库储存。
5.氧化剂与腐蚀性物品
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溴和硫酸等氧化性腐蚀品同库储存。
6.氧化剂(指无机氧化剂)不得与松软的粉状物同库储存。
(七)毒害品
1.无机毒害品与无机氧化剂之间和有机毒害品的固体与硝酸的有机衍生物之间应隔离存放;
2.无机毒害品与氧化(助燃)气体,应隔离存放,与不燃气体可同库存放;有机毒害品与不燃气体应隔离存放;
3.液体的有机毒害品与可燃液体可隔离后存放;
4.有机毒害品的固体与乙类燃烧固体可同储,但与甲类易燃固体应隔离后存放,无机毒害品与乙类易燃固体可隔离后存放。
5.有机毒害品的固体与液体之间,以及与无机毒害品之间,均应隔离后存放;有机毒害品的液体与液体,固体与固体之间,无机的剧毒品与有毒品之间均可同库储存。
6.其他种类物品均不可同库存放
(八)腐蚀性物品
腐蚀性物品,一般与其他种类的物品之间和腐蚀性物品中的有机与无机腐蚀品之间,酸性与碱性物品之间,可燃体固体之间,都应单独仓间存放,不可混储。
1.腐蚀性物品之间
无机腐蚀品与有机碱性腐蚀品,其他无机腐蚀品与其他机腐蚀品之间可隔离后存放。
(1)溴与硝酸、硫酸等混合,能加强其腐蚀性或燃烧,应隔离后存放。
(2)过氧化氢易与硝酸起反应放出大量气体,遇三氯化磷等会起脱水作用,产生高温,甚至发生爆炸。
2.腐蚀性物品与可燃液体之间
有机酸性腐蚀品与乙类可燃液体之间要隔离后储存,有机碱性腐蚀品与可燃液体之间可同库储存,但堆垛须间隔2米以上。
3.腐蚀性物品与可燃固体之间
无机碱性腐蚀品与乙类可燃固体之间可隔离存放。
4.其他碱性腐蚀品均应单独仓间存放,不可混储。
第六节 石油贮罐防火
石油贮罐按制造材料可为金属油罐和非金属油罐两类;按建筑特点可分为地上油罐、地下隐蔽和洞式油罐三种类型。将油罐建于地面上的称地上油罐(地上部分大于罐高一半的地面油罐);将油罐建于半地下的称半地下油罐(地下部分大于罐高的一半,且地上部分不大于2米的油罐);将油罐建于地下(罐内液面低于2米的油罐);将油罐建于地下(罐内液面低于贮罐四周4米以内设计标高0.2米以上)的油罐为地下油罐;将油罐 埋置在地下(钢制油罐不能承受土压,应在罐的外面建造专门的砖,石或钢筋混凝土护体),罐顶覆土至少0.5~1米厚的油罐称为地下隐蔽油罐。
一、石油贮罐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一)油罐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油罐发生火灾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油罐量油口未用有色金属制作,在量油的钢卷尺放入或提起时,与量油口壁摩擦发生火花,引燃油蒸气,酿成火灾;
2.油罐呼吸阀下未装置阻火器或油罐封闭不严(采光孔、量油口未盖严或泡沫室玻璃损坏),飞火进入,引燃油蒸气;
3.油灌作业时,使用不防爆的灯具或其他明火照明等;
4.在油气聚集较多的地方,铁器相互撞击,爆发火星或穿带钉鞋登上油罐,及与石头等碰击,爆发火花引燃油蒸气;
5.油罐未安装导除静电装置或静电导除装置失灵,由于油品冲击,在罐壁上集聚的静电荷 ,在一定条件下放电打火,引燃油蒸气;
6.油罐遭受雷击,防雷接地线不能全部导除雷电电流;
7.在油罐中未清除或虽清除但仍存有大量的油蒸气的情况下,使用明火检修油罐;
8.润滑油品加温到了闪点温度,遇明火引燃油蒸气;
9.油罐中含硫油品的沉积物在清除时自燃。
10.油罐区杂草或其他易燃物燃烧,引燃油蒸气。
(二)石油贮罐的基本防火条件
石油储存宜采用金属油罐,当利用金属油罐困难时,也可采用非金属油罐。
对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闪点低于28℃,沸点在38-85℃的地上油罐,应设冷却喷淋设施或气体回流冷凝设施。对储存沸点低于38℃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宜按压力贮罐设计,并应设安全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必须安装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安装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阻火网。
贮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壁下部接入。如必须从上部接入时应将进油管延伸至油罐下部(丙类油品除外),并距罐底不大于30厘米,以防进油时喷溅产生静电。
油罐应建在不燃材料的基础上,罐体金属件均应接地。油罐需要保温时,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制成。在油罐上应设梯子和栏杆,以便于检查管理和使用。当立式油罐的高度大于5米时,应采用旋梯或斜梯。
油罐应按技术要求,安设各种必要的附件,但不得在罐壁上安设玻璃液面计和取样阀。
第七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防火管理
一、组织领导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仓库领导人,应当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做到与其他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对国家储备库,各类专业仓库、中转仓库和大型附属仓库应当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仓库主要领导人担任。不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仓库,必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应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及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本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亦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火灾危险性大的大型仓库和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无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仓库,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轮流住库值班,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往往一起大火都是由小火扑救不及时而造成,而义务消防组织是仓库中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一支十分重要的消防力量,他们由仓库全体职工(除老、弱、病、残者外)组织起来,对仓库的情况熟悉,分布广,一旦发生火情,召之即来,对扑救初起火灾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组织健全,明确分工,定期组织训练,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火源管理
加强火源管理体制是做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防火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任何火灾都是通过燃烧引起的,而燃烧的发生必须要有着火源的作用。所谓消除着火源,即是指制止激发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
火源的管理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外严禁火种入库;二是对内加强用火管理和落实防范措施。
1.对入库人员要严加盘问,并做好登记,对随身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存入门卫处,防止带入库内。在进入储存区(生产区)、仓间之前,保管人员也要向外来人员询问,是否携带火种。对储存有易燃气体、液体的仓库,不准穿戴化纤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对外来提货的客户要经常进行防火宣传,严防汽车等车辆夹带汽油桶等易燃物入库。对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机动车辆进库,必须要戴火星熄灭器,更不准在库区内清炉。
2.对内要加强用火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要明确划分储存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并在两区交界沿线作出明显的标志。在储存区内严禁吸烟。不准在储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这些作业时,应事先经仓库防火责任人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亦要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在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一般不许安装采暖设备,更不准设火炉取暖。如因物品防冻,必须取暖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危险品堆垛,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存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并及时处理。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要有防止打火的安全装置,在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在储存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仓库(生产区)的工作人员,保管人员,也不准穿戴晴纶化纤等工作服和穿带钉子的鞋。应穿棉制服。
三、检查管理
检查是开展防火工作的一条重要措施,只有经常不断地进行防火检查,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仓库的防火检查,一般有保管员查、警卫员查、领导查和消防监督部门查等几种形式,保管员查,主要是指一日三查制度,即:上班查库房门、窗、锁有无异样或损坏,开启是否灵活,防止坏人破坏;查库内是否有老鼠等小动物进入的痕迹,通风口铁丝网是否损坏;查消防、避雷等安全设施是否好用;查电源和照明时否安全可靠等。班中查是指在上班期间,及时查看危险品的进、发货情况和温、湿度及通风等养护措施。下班查是指在下班前,保管员要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有无可疑人进入和门窗是否关闭好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放心回家。警卫人员查,主要是检查库区环境情况以及库区内有无易燃物,夜间值班巡逻等。在重大节假日前领导要组织全面检查。这时消防监督部门要参加。这样形式比较大的检查,要特别注意深入细致防止走马观花。
四、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管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物资技术条件,每个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都应视规模、地理条件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按规定标准配置适量的消防设备。
首先仓库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并保证消防供水量,在库房的周围,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进行计算,对较大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及自动报警设备。
对消防器材、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经常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对灭火储水池,消火栓和清水、泡沫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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