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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09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2

发布人:li_bing 发布时间:2002/9/23 14:36:16

浏览次数: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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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换证

3.1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换热分委”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

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 五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 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 换证审查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审查组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着重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向“换热分委”提交审查意见。

3.4 换证批准

    “换热分委”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做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

3.5 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容标委”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监督管理

4.1 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容标委”制定计划并由“换热分委”组织实施。

4.1.1 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随时进行抽查。

4.1.3 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少于一次,但不得超过三次,且同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对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

4.1.4 在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期间,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抽查过的企业,同年度内不再重复检查。

4.2 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

4.2.1 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

4.2.2 注销

    对于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

    a. 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b. 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 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 弄虚作假者。

4.3 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审查组成员一般由三至五人构成且持证上岗。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期间,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评审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企业有权利对审查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5 异议申诉

    企业如对产品检测结果或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容标委”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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