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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北京工程分公司签订空分空压站装置等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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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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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8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神华(16.58, 0.19, 1.16%)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煤化工分公司(为本合同项目生产方,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为本合同项目建设方,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共同签订的神华新疆煤基新材料项目净化装置、空分空压站装置、碳四烯烃转化装置合同协议书(含总承包合同、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一、重要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双方签署盖章时间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方签署合同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日期为准。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装置全部完工并实现中间交接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7月底。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具备了履行合同工作所相应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能力;本合同可能存在延期交工及不可抗力等风险。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煤制油公司")是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吴秀章先生,注册资本金为146亿元,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煤制油公司前身为中国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主要从事以煤制油和煤化工业务为主的、与煤炭清洁转化利用相关的业务,主营产品为柴油、石脑油、液化气、聚乙烯、聚丙烯、甲醇等。

  神华煤制油公司按照科研开发、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三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其中:工程建设主要承担煤制油化工公司项目前期开发和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生产运营主要从事煤直接液化和间接液化、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的生产。

  本次神华煤制油公司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投资建设神华新疆煤基新材料项目。按照"三位一体"的专业化管理模式,本合同项目由新疆煤化工分公司作为项目生产方,全权委托北京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在本合同中,新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合称"业主",具备了对上述合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与新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双方签署盖章时间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方签署合同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日期为准。

  2.项目概况:本合同项目属神华新疆68万吨/年煤基新材料项目,系以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有准东红沙泉煤矿的煤炭资源为原料制备甲醇,甲醇经SHMTO技术转化为烯烃并进一步生产新材料等最终产品。项目装置建设地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3.工作范围与合同价款:

  本合同约定,本公司承担神华新疆煤基新材料项目净化装置、空分空压站装置、碳四烯烃转化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三个装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包括设备委托采购合同)共计1,230,011,213.00元。

  (1)净化装置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承担项目净化(一氧化碳变换及酸性气体脱除)装置的工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施工、培训和服务等直至装置交付业主,并向业主提交文件;提供装置的试车、开车、性能测试等服务。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包括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56,290,163.00元,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66,793,293.00元。

  (2)空分空压站装置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承担空分空压站装置的工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施工、培训和服务等直至装置交付业主,并向业主提交文件;提供装置的试车、开车、性能测试等服务。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包括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13,848,153.00元,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34,077,847.00 元。

  (3)碳四烯烃转化装置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承担碳四烯烃转化装置的工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施工、培训和服务等直至装置交付业主,并向业主提交文件;提供装置的试车、开车、性能测试等服务。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包括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价格)为人民币56,389,154.00元,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2,612,603.00元。

  4.合同价款支付:业主支付总承包合同、设备委托采购合同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其余工程进度款、设备采购进度款等按相应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比例进行支付。

  5.合同期限:本合同装置全部完工并实现中间交接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7月底。

  6.双方责任:新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提供以合同装置的工艺技术为基础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设备、材料;按本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采购进度款等。本公司按照合同协议书、总承包合同和设备委托采购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供货、服务;并对延期交工、性能考核失败承担责任,延期交工违约损害赔偿金、性能考核不达标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均为根据所有变更调整过的总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还约定了知识产权保障、保密义务以及双方争议解决办法等。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新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上述总承包合同、设备委托采购合同等系本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合同价格为123,001.12万元人民币,履行期限约23个月,年均合同额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1.04%。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对本公司2013、2014、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将产生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商,参与大型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将进一步丰富本公司在煤化工领域的工程建设业绩。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公司具备了履行合同工作所相应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能力;本合同可能存在延期交工及不可抗力等风险。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与新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签订的神华新疆煤基新材料项目净化装置、空分空压站装置、碳四烯烃转化装置合同协议书(含总承包合同、设备委托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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