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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浏览次数:2882
【颁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各地不断强化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为查清全国在用气瓶数量、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气瓶使用量大面广,使用者法制意识不强,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导致的气瓶事故仍居高不下。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气瓶充装和检验问题造成的事故,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按照总局《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集中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站”治理工作目标和要点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通过规范和强化气瓶“两站”的安全管理,巩固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充装站分类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气瓶“两站”许可率、充装和检验人员持证率、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有效解决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遏止气瓶因充装和检验不当导致的事故。 (二)治理工作要点。 1.督促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条件,规范“两站”许可工作和气瓶安全管理; 2.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两站建立对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3.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 4.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的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充装站和检验站为安全监察重点,气瓶“两站”定期将气瓶送检和检验信息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探索气瓶充装站分类监管试点。 二、治理工作范围和重点 此次全国气瓶“两站”治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的重点是氢气瓶、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车用气瓶等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治理重点。治理的重点单位是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低、举报投诉多的气瓶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 三、“两站”治理工作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 (五)相关气瓶国家标准。 四、“两站”治理工作内容 (一)气瓶充装站治理。 气瓶充装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检查气瓶充装站及人员资格许可情况。 (1)充装站是否持有有效的充装许可证; (2)充装站是否超范围充装; (3)相关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充装站充装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2.检查充装站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2)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及时修订; (3)是否有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齐全。 3.检查充装站气瓶管理情况。 (1)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满足充装许可发证机关规定的数量要求; (2)自有产权气瓶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3)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建档,并办理使用登记; (4)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充装站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是否按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车用气瓶等特殊气瓶除外); (2)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3)是否按规定在充装的气瓶上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4)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 5.检查充装站气瓶送检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已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 (2)气瓶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3)是否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 (4)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 (二)气瓶检验站治理。 气瓶检验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检查气瓶检验站和检验人员资格许可情况。 (1)检验站是否按规定经过核准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站是否超范围检验或涉嫌从事气瓶修理改造; (3)检验站相关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检验人员证件,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检验站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2.检查检验站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2)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及时修订; (3)各项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 (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是否齐全。 3.检查检验站气瓶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是否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 (2)气瓶检验记录是否真实; (3)气瓶检验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瓶阀; (4)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判废的气瓶是否作报废处理。 4.检查经检验判废的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2)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监督检查和现场监察,强化对辖区内气瓶“两站”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规的不合格充装站或检验站,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进行整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整顿仍不合格的充装站或检验站,应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充装或检验资格。 五、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治理工作可分为宣传部署、企业自查、检查治理和总结验收等阶段进行,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进度要求,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同时,对外要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支持,对内要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执法等相关机构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工作中,各地还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工作联动,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要巩固完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气瓶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在巩固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气瓶充装站开展探索分类监管机制试点,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充装站,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并积极探索采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相当规模且已经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站,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装单位设立气瓶检验站检验自有气瓶。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气瓶检验工作的有效监管方式,探索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并推进气瓶分类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四)要加强宣传,推动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并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两站”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各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按照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针对按GB 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俗称“螺丝瓶”),制订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1年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地应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 各气瓶充装站应及时将报废气瓶送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鼓励充装站与任一持证的气瓶制造单位订立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用“以旧换新”方式将已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折价回收处理,确保其不再流回使用。不得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收购站),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六)各气瓶检验站要配合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对按照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螺丝瓶”,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不得再予检验出站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要承担气瓶事故的相应责任。严禁对上述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一经发现,应当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并吊销气瓶检验许可。 各市(地)级质监部门应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报告工作进度。省级质监部门应对“两站”治理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 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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