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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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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1/7/14 15: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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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的公布,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三司,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做一个详细的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

    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一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四十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问:贯彻落实《名录》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名录》中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系统;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要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切断系统。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有关企业,要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原则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行政许可方面,拟在今年制修订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中明确,对于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重点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的企业,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使用许可;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突出加强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问:《名录》和《措施和原则》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国内部分危险化学品单位缺少有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生产知识。针对这种现状,为指导有关企业规范安全生产,消除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为了指导地方安监部门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编制《名录》时,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配套编制了《措施和原则》。《措施和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方面,对《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既涵盖了化学品的理化性质、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活性反应、健康危害等基本内容,又包括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目前已经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形式向社会公布。《措施和原则》的公布,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生产提供了指南。可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既可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提供参考和指导。

    问:《名录》、《措施和原则》公布后,想达到什么样的预期目标和成效?

    答: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过程中,我们逐渐形成了对“两重点一重大”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也将于今年发布施行。我们希望以此次《名录》的发布为契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通过强化重点监管,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有关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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