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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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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溶解乙炔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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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1/3/29 1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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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0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溶解乙炔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溶解乙炔产品部分)

 

总则

1.1为了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和《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碳化钙与水作用或天然气裂解制得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溶解于丙酮中,贮存在充满多孔填料气瓶内的乙炔气,划分为溶解乙炔产品1个单元。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溶解乙炔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溶解乙炔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溶解乙炔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溶解乙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溶解乙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溶解乙炔”“产品单元”栏填写“溶解乙炔”。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 省级质量技术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同时下排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溶解乙炔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溶解乙炔

产品标准

溶解乙炔

GB 6819-2004

相关标准

溶解乙炔气瓶

GB 11638-2003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GB 13591-2009

气瓶警示标签

GB 16804-1997 

气瓶颜色标志

GB 7144-1999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名称

设备精度

溶解乙炔

1.发生器

2.气柜(对低压系统)

3.净化装置

4.压缩机

5.高、低压干燥器

6.充装排

7.丙酮补加装置

乙炔纯度吸收管

容量50mL,刻度100,分刻度0.1

托盘天平

0.1g

分析天平

0.1mg

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

实验室常规玻璃仪器

硫化氢、磷化氢检测用硝酸银及试纸

分析纯试剂,定性滤纸

磅称

精度0.1kg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分析天平、滴定管、移液管和容量瓶仅适用次氯酸钠法净化的企业,其他方法可不做要求。

5.3 溶解乙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溶解乙炔

《溶解乙炔》GB 6819-2004

乙炔的体积分数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5.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5.5.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采样日起前一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5.5.1.3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70瓶。

5.5.1.4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样品数按GB 6819-2004标准执行,数量不得少于10瓶。

5.5.1.5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

5.5.1.6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4),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5.5.1.7 溶解乙炔产品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5.5.1.8 抽样单(见表4)


表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检验依据和项目

检验依据:按GB 6819-2004《溶解乙炔》标准实施检验。

检验项目:按表5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表5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指  标

1

乙炔的体积分数/%

≥98.0

2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硝酸银试纸不变色

3

净重

5.0~7.0kg

 

5.5.2.2 判定原则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溶解乙炔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新的生产线、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包装、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5-×××××。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135号)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

 

(1)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010-59202657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电子信箱:fanyanru@163.com

(2)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号

邮政编码:570203

电    话:0898-65320598

传    真:0898-65340077

联 系 人:王国才

电子信箱:hnzjs@hi.gov.cn

 (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0871-4176025  0871-5193060

传    真:0871-4174432  0871-5192456

联 系 人:他德洪

电子信箱:ynzjhg2@sina.com

 (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261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0471-6682884

传    真:0471-6683510   6683610

联 系 人:赵力英

电子信箱:Zly_5288@163.com   Shiy6683610@163.com

 (5)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锋

电子信箱:scwh@vip.163.com

 (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79

传    真:0531-88118729

联 系 人:许士明

电子信箱:xushiming66@126.com

 (7)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 0351-7229501

传    真:0351-7223664

联 系 人:李晋凯

电子信箱:gmhz@tom.com

 (8)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宁波路93号

邮政编码:563000

电    话:0852-8650500

传    真:0852-8647055

联 系 人:谭克刚

电子信箱:zysjcs@126.com

 (9)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30051

电    话:0551-3356296

传    真:0551-3356295

联 系 人:楚大勇

电子信箱:hgscdy@sohu.com

 (10)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85352452

传    真:0731-85557071

联 系 人:熊晓甦

电子信箱:xiongxiaosu58@vip.sina.com

(11)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胜东路1号

邮政编码:528300

电    话:0757-22802682

传    真:0757-22802618

联 系 人:梁德沛  陈纪文

电子信箱:jiwench@126.com

(1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杨柳北路

邮政编码:401123

电    话:023-89232097 67952724

传    真:023-89232178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lili@cqjz.com.cn

(13)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    话:025-85416725

传    真:025-85404584

联 系 人:吴宝庆

电子信箱:zjs@njzj.gov.cn

(14)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天虹路9号

邮政编码:225300

电    话:0523-86999918

传    真:0523-86999986

联 系 人:李兴根

电子信箱:xingen_li@sina.com

(15)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82600646  82663158

传    真:0531-82663158

联 系 人:崔爱红  邹本莲

电子信箱:sdwhb2002@sina.com

(1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538058   13851925480

传    真:025-86530758

联 系 人:张晓强

电子信箱:walele210@163.com 

(17)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

邮政编码:246001

电    话:0556-5365043

传    真:0556-5219039

联 系 人:杨翠莲

电子信箱:wxnzj@sohu.com

(18)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639   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15   23078603

联 系 人:王  萍

电子信箱:xukezheng2008@yahoo.cn

(19)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中心

地    址: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电    话:0411-86673710  85961016

传    真:0411-85961015

联 系 人:赵  敏

电子邮箱:mail@gasanalysis.com.cn

(20)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50050

电    话:0451-86087133

传    真:0451-86087366

联 系 人:梁振芬  张景东

电子邮箱:liangzhenfen111@sina.com

(21)黑龙江省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64号

邮政编码:150040

电   话:0451-82640540

传   真:0451-82640540

联 系 人:叶险峰

电子邮箱:yxflb@163.com

(22)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

邮政编码:201203

电    话:021-50798589

传    真:021-50798625

联 系 人:吴建英

电子邮箱:wujy@simt.com.cn

(23)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地    址:福州市金山石边路

邮政编码:350008

电    话:0591-83051678

传    真:0591-83051279

联 系 人:陈  熔

电子邮箱:ccigic@163.com

(24)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邮政编码:450052

电    话:0371-67938907

传    真:0371-67938907

联 系 人:陈  平

电子邮箱: chenpinghn@126.com

(25)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1号

邮政编码:550002

电    话:0851-5924117

传    真:0851-5610016

联 系 人:黄海英

电子邮箱:GZHGZJ5610016@126.COM

(26)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6号

邮政编码:710065

电    话:029-88197612

传    真:029-88197610

联 系 人:张耀武

电子邮箱:zywemai@sohu.com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0991-2817436

传    真:0991-2817436

联 系 人:李  静

电子邮箱:lijing6765@163.com

(28)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827450    8849622

传    真:0931-8736511

联 系 人:马舒莹  倪晓东

电子邮箱:ggzjs@sina.com

(29)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67568361 67568360

传    真:0311-67568471

联 系 人:耿晓虹、陈小飞

电子信箱:gengxh832@sina.com

(3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南宁市大岭路98号

邮政编码:530003

电    话:0771-3210418  

传    真:0771-3211152

联 系 人:谢新

电子邮箱:xiexin888@hotmail.com

(31)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3号

邮政编码:063000

电    话:0315-5261100  5261101

传    真:0315-5261141

联 系 人:戴志强

电子信箱:rr66tt@163.com

 

 

 

 

 

 

 

 

 

 

 

 

 

 

 

 

 

 

 

 

 

 

附件2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43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的7.3.1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此项不适用”(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符合《溶解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并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溶解乙炔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维护完好。

3.是否符合乙炔站设计规范.

4.各种资料齐全,有验收证明文件.

o 符合

o 不符合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乙炔发生器、清净装置、乙炔压缩机、高压干燥器、气液分离器、乙炔充灌排等主要设备应符合《溶解乙炔设备》(JB/T8856-2001)标准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的规定;严禁使用非专业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技术资料完整。

企业应配置丙酮充装装置;电石法生产溶解乙炔的清净装置应与生产规模相符。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现场检查清净装置的清净效果,硝酸银试纸不变色。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测量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溶解乙炔的生产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

1.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

2.是否有安全管理常识,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

人员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3.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

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

培训

企业应对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溶解乙炔及相关的电石、硫酸、氯气、烧碱、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车间级及以上安全员应按统—教材培训合格并有合格证书。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生产工人是否持证上岗。

3.安全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溶解乙炔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如有需要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有建厂的有关资料: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公用工程设计、土建设计。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3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2

工艺

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3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空瓶区、待检区、合格品区和不合格品区段的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最终产品的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产品销售

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

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设立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设立了检验机构。

2.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3.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溶解乙炔钢瓶必须符合GB11638的规定。标识必须符合GB16804的规定,并注明“溶解乙炔”字样。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使用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包装物,所用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验制度,应附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钢瓶、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

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5.避雷系统是否在有效期内。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

1.是否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台帐。

2.是否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检验、检查计划。

3.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3

行业特殊要求

1*.安全要求

(1)工作区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有效。

(2)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应设置导除静电接地装置,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应有防雷设施并有效。

(3)灌瓶间应设置紧急喷淋装置并有效。

(4)高压乙炔系统应装阻火器,设置部位应符合GBl7266—1998标准的要求:①高压干燥器的出口管路上;②各充灌排的主截止阀前;③充灌排的各分配截止阀后;④高压乙炔放回低压乙炔的管路上。

(5)检查一年内丙酮购买量和检验部门出具的空瓶检验数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当。

参考数据:丙酮购买量=产瓶数×0.5公斤

空瓶检验数=总瓶数×20%

(6)有泄漏率台帐,泄漏率≤0.05%。

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o 符合

o 不符合

 

2.环保要求

(1)有电石渣沉清液回收利用装置并正常运转。

(2)电石渣有处理措施并符合环保要求。

(3)废清净剂有处理措施并符合环保要求。

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查

结论

 

审查组根据《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日至          _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NAS章)、(CMA章)、(CAL章)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人:

    话: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X 1

样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X 2

 

复核: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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