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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溶解乙炔产品部分)
作者: 浏览次数:11557
编号:(X)XK13-00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溶解乙炔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溶解乙炔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和《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碳化钙与水作用或天然气裂解制得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溶解于丙酮中,贮存在充满多孔填料气瓶内的乙炔气,划分为溶解乙炔产品1个单元。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溶解乙炔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溶解乙炔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溶解乙炔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溶解乙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溶解乙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同时下排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5 审查要求
表1 溶解乙炔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溶解乙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分析天平、滴定管、移液管和容量瓶仅适用次氯酸钠法净化的企业,其他方法可不做要求。 5.3 溶解乙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表4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检验依据:按GB 6819-2004《溶解乙炔》标准实施检验。 检验项目:按表5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表5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5-×××××。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135号)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010-59202657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电子信箱:fanyanru@163.com (2)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号 邮政编码:570203 电 话:0898-65320598 传 真:0898-65340077 联 系 人:王国才 电子信箱:hnzjs@hi.gov.cn (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0871-4176025 0871-5193060 传 真:0871-4174432 0871-5192456 联 系 人:他德洪 电子信箱:ynzjhg2@sina.com (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0471-6682884 传 真:0471-6683510 6683610 联 系 人:赵力英 电子信箱:Zly_5288@163.com Shiy6683610@163.com (5)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锋 电子信箱:scwh@vip.163.com (6)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79 传 真:0531-88118729 联 系 人:许士明 电子信箱:xushiming66@126.com (7)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 0351-7229501 传 真:0351-7223664 联 系 人:李晋凯 电子信箱:gmhz@tom.com (8)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宁波路93号 邮政编码:563000 电 话:0852-8650500 传 真:0852-8647055 联 系 人:谭克刚 电子信箱:zysjcs@126.com (9)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30051 电 话:0551-3356296 传 真:0551-3356295 联 系 人:楚大勇 电子信箱:hgscdy@sohu.com (10)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85352452 传 真:0731-85557071 联 系 人:熊晓甦 电子信箱:xiongxiaosu58@vip.sina.com (11)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胜东路1号 邮政编码:528300 电 话:0757-22802682 传 真:0757-22802618 联 系 人:梁德沛 陈纪文 电子信箱:jiwench@126.com (1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杨柳北路 邮政编码:401123 电 话:023-89232097 67952724 传 真:023-89232178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lili@cqjz.com.cn (13)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 话:025-85416725 传 真:025-85404584 联 系 人:吴宝庆 电子信箱:zjs@njzj.gov.cn (14)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天虹路9号 邮政编码:225300 电 话:0523-86999918 传 真:0523-86999986 联 系 人:李兴根 电子信箱:xingen_li@sina.com (15)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82600646 82663158 传 真:0531-82663158 联 系 人:崔爱红 邹本莲 电子信箱:sdwhb2002@sina.com (1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538058 13851925480 传 真:025-86530758 联 系 人:张晓强 电子信箱:walele210@163.com (17)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 邮政编码:246001 电 话:0556-5365043 传 真:0556-5219039 联 系 人:杨翠莲 电子信箱:wxnzj@sohu.com (18)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639 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15 23078603 联 系 人:王 萍 (19)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中心 地 址: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电 话:0411-86673710 85961016 传 真:0411-85961015 联 系 人:赵 敏 电子邮箱:mail@gasanalysis.com.cn (20)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50050 电 话:0451-86087133 传 真:0451-86087366 联 系 人:梁振芬 张景东 电子邮箱:liangzhenfen111@sina.com (21)黑龙江省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64号 邮政编码:150040 电 话:0451-82640540 传 真:0451-82640540 联 系 人:叶险峰 电子邮箱:yxflb@163.com (22)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 邮政编码:201203 电 话:021-50798589 传 真:021-50798625 联 系 人:吴建英 电子邮箱:wujy@simt.com.cn (23)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地 址:福州市金山石边路 邮政编码:350008 电 话:0591-83051678 传 真:0591-83051279 联 系 人:陈 熔 电子邮箱:ccigic@163.com (24)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邮政编码:450052 电 话:0371-67938907 传 真:0371-67938907 联 系 人:陈 平 电子邮箱: chenpinghn@126.com (25)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1号 邮政编码:550002 电 话:0851-5924117 传 真:0851-5610016 联 系 人:黄海英 电子邮箱:GZHGZJ5610016@126.COM (26)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6号 邮政编码:710065 电 话:029-88197612 传 真:029-88197610 联 系 人:张耀武 电子邮箱:zywemai@sohu.com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0991-2817436 传 真:0991-2817436 联 系 人:李 静 电子邮箱:lijing6765@163.com (28)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827450 8849622 传 真:0931-8736511 联 系 人:马舒莹 倪晓东 电子邮箱:ggzjs@sina.com (29)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67568361 67568360 传 真:0311-67568471 联 系 人:耿晓虹、陈小飞 电子信箱:gengxh832@sina.com (3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南宁市大岭路98号 邮政编码:530003 电 话:0771-3210418 传 真:0771-3211152 联 系 人:谢新 电子邮箱:xiexin888@hotmail.com (31)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3号 邮政编码:063000 电 话:0315-5261100 5261101 传 真:0315-5261141 联 系 人:戴志强 电子信箱:rr66tt@163.com
附件2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43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此项不适用”(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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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轻微缺陷程度 |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
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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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CNAS章)、(CMA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1页
样品名称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规格型号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受检单位 名称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地点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样品等级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人员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基数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数量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日期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到样日期 |
收到样品的日期 |
样品描述 |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 ||
检验依据 |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 ||
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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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X页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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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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