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 二级域名申请 | 我能做什么? | 网站说明书 | 协议书下载 | 广告预定 | 企业邮局 | 标准库 | 关于我们
免费法律咨询
首页 企业目录 产品目录 求购信息 二手设备 备品备件 行业资讯 行业论文 行业标准 技术专利 企业管理 行业书库 人才招聘 专家介绍 技术交流 友情链接 我的交易区
您当前的位置: 气体分离设备商务网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1998/1/22

浏览次数:3068

收藏

关键词特种设备 事故调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浏览字体设置: -   +
{ 所属层级类别 } 北京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局
{ 发布文号 } 京劳职安发[1998]10号
{ 发布日期 } 1998-01-22
{ 生效日期 } 1998-01-22
{ 效力状况 } 有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结束后,对不需要保留事故现场的,共同批准企业清理现场,尽快恢复生产。

  二、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事故调查后,应对事故的性质、造成事故的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责任大小等问题进行认定。

  三、职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要及时互通情报。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劳动行政部门。

  六、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中,遇有较大技术问题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帮助分析。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遇有意见分歧时应协商解决,如仍有异议,分别请示各自的上级。

附件:特种设备名录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厂内机动车辆
  7.避雷装置
  8.客运架空索道
  9.大型游乐设施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相关资讯

广告

最新政策法规

更多...


Copyright©2001版权所有_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webmaster@cngspw.com  浙ICP备10209442号-1 ICP经营许可证 浙B2-20100450
服务热线: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主办单位: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cngspw.com(hangzhou_china),Ltd;All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  

execute:3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