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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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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08/4/1

浏览次数: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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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办事指南
摘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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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特种设备处

联系人(省局)

联系方法:各市局特种设备处

服务对象:法人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省局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

设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受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3、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4、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委托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气瓶检验站资格进行受理、评审(由企业自行约请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报省局批准和送达许可证。

1、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提供企业登记、生产场地、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见证资料,报送各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试充装: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换证单位不执行此项)

4、审查: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处批准后发证。

材料明细:

1、《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4、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

5、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6、质保体系文件

7、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监管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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