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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认定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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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6/12 0: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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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 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突施“名牌工程”,其中一些“名牌工程”中提出的一个响亮口号就是争取在多少年内实现驰名品牌的突破。 在1991年由消费者评选的驰名商标活动中,经国家商标局认可,同意颁发“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给前十名的企业,“健力宝”名列第八名,仅获得了组委会颁发的“驰名商标甲级提名奖”。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健力宝”就不是中国的驰名商标之一,因为驰名商标是以客观存在的大众认可为前提的,而
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突施“名牌工程”,其中一些“名牌工程”中提出的一个响亮口号就是争取在多少年内实现驰名品牌的突破。 在1991年由消费者评选的驰名商标活动中,经国家商标局认可,同意颁发“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给前十名的企业,“健力宝”名列第八名,仅获得了组委会颁发的“驰名商标甲级提名奖”。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健力宝”就不是中国的驰名商标之一,因为驰名商标是以客观存在的大众认可为前提的,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只要某一商标声誉卓著,在相当广的范围内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它就是驰名商标。 因此,驰名品牌商标的法律认定仅仅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商品品牌的商标是否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否为广大的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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