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气瓶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充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和GB1826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站。
(2)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3)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的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质量追踪。
(4)充装站房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设计资格的认可手续,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设计证书,才能设计。
(5)充装站的设备制造厂需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有关压力容器需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和检验证、合格证。
(6)充装站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施工、验收。
(7)充装站的站房建筑和完全设施必须符合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间距的规定。
(8)充装单位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检测仪器和工具。
(9)充装单位应有完整的机构设置、安全体系,各岗位设置合格,并有专人管理,职责清楚。
(10)充装单位的各类人员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任职资格,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工程师担任;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合员;应配备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气瓶充装检查员、质量化验员、气瓶管理员、气瓶充装员。
(11)充装单位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并且有与充装气体和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12)充装单位必须保证设备、仪表完好;标识明显;消防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有效。
(13)充装单位必须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及按期检验负责,并按规定建立气瓶档案。
(14)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15)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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