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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楼主:游客5753 [2011/8/8 19:07:43]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版本:A         修改状态:0

  2007年  1 月  1 日  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对生产中所发生的设备事故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并以事故中吸取教训,以达到消灭事故和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厂、非生产部门所用的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管理。

第三条            术语

1、设备事故:各种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在生产使用中发生非正常损坏,影响生产正常进行,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需耗用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即为设备事故。

2、设备事故分类

⑴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公司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为特大设备事故。

⑵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为重大设备事故。

⑶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企业产品日作业计划损失10%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⑷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企业产品日作业计划损失或修复费用小于一般事故的,均为微小设备事故。

第四条            事故损失计算

1、修复费(即损坏部分修理费):人工、材料、配件及附加费等。

2、减产损失由按减产数量乘以工厂年度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其中未使用的原料一律不扣除,以便计算)。

3、损失成品(半成品)的价值,则以该成品(半成品)的数量乘以单位成本计算(无核算的半成品可估算)。

第五条            设备事故原因

造成设备事故的原因分为:

1、设计不合理;

2、安装调试有缺陷;

3、制造质量差;

4、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

5、维护保养不周;

6、检修技术方案失误;

7、野蛮检修作业;

8、检修质量差;

9、超期检修、检验;

10、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

11、其它。

 

第二章            

第六条            生产运行部职责

1、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和主持下,负责组织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2、在生产运行部经理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3、参加生产厂(非生产部门)组织的一般事故和微小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4、检查生产厂(非生产部门)的设备事故管理工作;事故报告、事故分析资料归档,设备维修安排情况,设备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人及群众受教育情况。

5、在发生了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生产厂(部门)职责

1、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设备事故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一般事故、微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填写事故报表上报生产运行部。

3、参与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填写事故报表、上报生产运行部。

4、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填写事故报表、上报生产运行部。

5、组织做好事故发生后的生产应急处理工作,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负责日常设备维护保养工作,预防设备事故发生。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一般设备事故和微小设备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以生产厂设备科长为主,组织有关人员(生产运行部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采限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在生产运行部经理(或分管领导)主持下组成由生产运行部、监督部、生产厂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调查组(必要时需请公司领导参加),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研究修复设备和恢复生产的方案。

第十条  发生特大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公司生产运行部、监督部、生产厂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必要时请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实施相应处理意见和修复方案。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报告,由生产运行部调查组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后果情况给予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均应根据事故的类别,如实、及时逐级报告。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者,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厂)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生产运行部报告,生产运行部立即向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果事态仍在继续发展,则每隔24小时报告一次。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厂)应在7天内写出事故报告,主报生产运行部和抄报监督部,经事故调查组审核后由生产制造部在10天内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厂)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生产运行部报告,生产运行部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厂)应在5天内写出事故报告,报生产运行部。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或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生产运行部,并在3天内写出事故报告,报生产运行部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运行部应按月作好事故统计报表。

 

第六章           事故预防

第十九条  生产运行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查出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生产运行部、监督部与生产厂应经常对工人进行事故预防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生产运行部负责根据经济责任制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者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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