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 |
版本:A 修改状态:0 |
2007年 1 月 1 日 实施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使生产装置保持主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生产装置的隐患或缺陷,防止事故发生,处长设备使用寿命,满足生产需要。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公司直属生产厂、部门生产所用的设备大修理及更新和设备中小修及系统装置停产检修的管理。
第三条相关文件
1、《设备管理程序》
2、《设备检查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术语
1、设备大修
通过全面调整、修复或更换带有缺陷的零部件、易损的零部件的办法,恢复设备全部或接近全部的机能。
2、设备更新
用技术性能更完善、经济效益更显著的设备来替换原有技术上不能继续使用,或经济上不宜使用的陈旧设备。
3、设备中小修
对设备的精度、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缺陷进行针对性修理或按需要对设备进行局部修理。
4、系统(装置)停产检修
生产系统(装置)经生产计划安排局部或全部停产的综合性检修(可能包含大修、技措、中小修等多种类别检修项目)。
第二章 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管理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
各生产厂、部门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及装置运行状况,对需要进行大修理或更新的设备,于每年九月底前填写《年度大修理工程项目计划申请表》
报生产运行部。
第六条项目的立项
1、生产运行部初审各生产厂、部门上报的《年度大修理工程项目计划申请表》。各生产厂、部门上报的《年度大修理工程项目计划申请表》中应明确设备大修理内容、工程量、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同时填写设备大修理材料、备件申请表,做好项目预算报生产运行部。
2、生产运行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各生产厂、部门申报的设备大修理工程项目及相关内容。
3、生产运行部根据最终确定的大修理及更新项目,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好设备大修理及更新年度计划表,并经生产运行部经理复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给各生产厂、部门。
第七条项目的实施
1、生产运行部根据年度大修理、更新计划表的要求,编制季度大修理工程项目计划表。按季度及时安排大修理、更新项目的实施。
2、生产运行部根据《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与各生产厂、部门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好《工程承揽合同》。各生产厂、部门落实好大修理、更新项目实施前的各种必备条件,办理好相关的各种签证,填妥《安全检修协议书》后项目方可开工。
3、大修理、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大修理、更新计划确定的大修理、更新内容进行施工。如发生增加或删减内容,所属部门必须书面向生产运行部提出申请,填报《设备大修理、更新实施变动申请单》,经生产运行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4、大修理、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生产厂、部门必须落实好项目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监护人,全过程监控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工作量,生产运行部对关键内容和隐蔽工程的实施与各生产厂、部门共同进行质量的中间验收。
5、大修理、更新项目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实施,所属部门必须书面向生产运行部说明原因,并提出更改后的实施日期,填报《设备大修理、更新实施变动申报单》,经生产运行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竣工验收
1、大修理、更新项目完工后,生产运行部、各生产厂、部门及施工单位对大修理内容进行逐项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填报《大修理项目竣工验收单》经签证后,一份生产厂、部门留档,一份移交生产运行部。
2、项目相关竣工资料经有关生产厂、部门审核后,应立即进行资料归档,有关资料、图纸移交技术档案科。
3、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签证单》签证工作。
第九条项目费用决算
1、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生产运行部决算员对项目进行决算审核,确定工程费用的审定价。
2、生产运行部凭《项目竣工签证单》,按工程费用的审定价制单,签证后交财务部。
第十条项目的增报
1、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列入年度大修理、更新计划书而确实需要进行大修理的设备,由生产厂向生产运行部填报大修理申请表。
2、实施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结转和撤消
1、本年度已开工但不能竣工的项目,各生产厂、部门填报《大修理结转通知书》,报生产运行部批准后执行。
2、已列入年度大修理、更新计划书的大修理项目。各生产厂、部门对尚未开工的项目可根据设备运行实际状况,在计划检修期限15天前书面提出撤消申请,填写《大修理撤消通知书》报生产运行部审核并批准执行。
第三章 设备中小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的申报
各生产厂、部门根据装置运行情况,对本生产厂、部门无法自修的中小修项目于每月二十日前报生产运行部。
第十三条 项目的立项
生产运行部对各生产厂、部门申报的中小修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每月二
十五日前与生产厂、部门协调好中、小修项目与生产装置开工的衔接。各生产厂、部门应在月底前编制完成《月度检修计划表》,并报生产运行部备案,进行项目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
1、生产运行部根据中小修项目,按照《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与生产厂、部门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2、各生产厂、部门落实好检修项目实施前的各种必备条件,办理好相关的各种签证,并填妥《设备安全检修协议书》后项目方可开工。
3、项目实施时,各生产厂、部门必须落实好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全过程监控施工安全、质量、进度。
4、检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检修内容发生重大增加或删减,生产厂、部门必须书面向生产运行部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的竣工验收
1、检修项目结束后,设备部门及施工单位对中、小修理内容进行逐项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填报《中、小修项目完工交付验收单》经签证后,一份设备部门留档,一份移交生产运行部。
2、项目相关竣工资料经设备使用部门审核后,移交生产运行部。
3、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签证单》签证工作。
第十六条 抢修项目的申报、实施
1、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列入月度中小修检修计划书而确实需要马上安排检修的设备,由生产厂、部门填写《委托单》报生产制造部。
2、生产运行部审批后,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实施。特别紧急的可凭生产运行部调度令,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先安排施工,再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的结转
本月安排的检修项目无法在本月内完成,则自动延期至下月继续执行,并在下月计划表中继续编录。
第十八条 项目的撤消
对当月未开工的计划检修项目,一律作撤消处理,如需实施,由所在部
门在下月的《月度计划检修项目表》再度提出。
第十九条 项目的费用结算
1、项目费用一般按工时×工时单价×(1+管理费率)结算,施工单位认真填报项目施工内容每一栏耗用工种、工时,使用部门审核签证。
2、凭《项目竣工签证单》,生产运行部制单签证后,交财务部。
第四章 系统(装置)停产检修
第二十条 系统(装置)停产检修的编制
1、生产厂、部门应在确定系统(装置)停产前四个月,汇总停产检修项目上报生产运行部。
2、生产运行部对生产厂上报的停产检修项目逐项审核、汇总,编制成计划报生产运行部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系统(装置)停产检修计划的实施
1、停产检修前成立大检修指挥部,每周召开大修例会,由公司领导主持大检修工作,其成员由生产运行部、监督部、生产厂(部门)、施工单位、物资供应等部门组成。
2、停产检修实施前要做到施工方案的落实,材料备件的落实。施工力量配备的落实,开停车方案的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
3、检修中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严格质量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装置)停产检修的验收
停产检修各检修项目的验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执行。
整个系统检修完毕后,应由大检修指挥部组织进行质量总验收,并作出鉴定,提出开车报告。
第二十三条 系统(装置)停产检修的费用结算
停产检修各检修项目的费用结算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