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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 审查要求…………………………………………………………………………………(6) 5.1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产品标准、 适用范围/领域、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 5.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 5.4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2) 6 证书和标志……………………………………………………………………………(15) 6.1 证书……………………………………………………………………………………(15) 6.2 标志……………………………………………………………………………………(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 8 监督检查………………………………………………………………………………(17) 9 收费……………………………………………………………………………………(17) 10 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18) 附件1 压缩、液化气体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9) 附件2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5)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具体品种及适用范围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第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压缩、液化气体企业或新建压缩、液化气体生产装置的,需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刘育新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气体分部)。危险化学品气体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010-64242960 010-64261800 传 真:010-64242960 电子信箱:wxhxpxkz@public3.bta.net.cn 联 系 人:周 玮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中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非典型工艺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www.aqsiq.gov.cn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8根据环发[2004]第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的批次规定,若无规定的以15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量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4)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2.6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对于管道或罐装液态产品,若采样困难或无法保证采样真实性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者用户现场制气(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用户现场制气(指除操作生产设备之外,无其它职能的生产现场)不能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5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产品标准、适用范围/领域、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产品标准、适用范围/领域、相关标准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产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领域确定申证产品品种。2.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写明申请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及等级;企业生产多个等级产品的,抽取样品时,只需抽取最高等级产品。 3.产品标准修订后,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注:1.非瓶装气产品生产企业无灌充设备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应按企业申请时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
表4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注:气相色谱仪可以由具有相同测试功能的专用仪表或其组合代替。
5.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 5.4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 5.4.1.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压缩、液化气体有高压、低温及其他化学危险性,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5.4.1.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储罐、供气管线或仓库中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成品中按产品品种/规格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5.4.1.1.3对于瓶装产品,随机抽取2瓶作为检验样品;对于管道产品,自管道采样口取样;对于罐装液态气体产品,随机确定一个储罐取样。使用专用取样瓶取出管道或储罐检验样品或实施现场检验。 5.4.1.1.4当企业同时生产瓶装、管道、罐装液态产品时,抽取瓶装产品;当企业同时生产管道、罐装液态产品时,抽取罐装液态产品。如果没有瓶装、罐装液态产品时,不同的生产线/装置应分别抽样。 5.4.1.1.5 企业申请同一品种/规格的不同等级产品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4.1.2 封样 抽取的样品应在样品钢瓶的气体出口加贴封条,并用防雨膜将封条保护起来。封条上应注明抽样时间、地点及抽样人。对于封条破损的样品,检验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5.4.1.3 抽样单(见表5) 抽、封样品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5),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4.1.4 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表5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检验依据和项目 A1检验依据:表2 所列产品标准。 A2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 5.4.2.2 判定标准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5.4.3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例如:1.易燃气体:(1)工业氢(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工业丙烷-95号 2.有毒气体: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氟化硼(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产品升级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或者新建生产装置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产品升级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10-×××××。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0)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发证产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过程产品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 8.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8.4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或生产装置,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7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包括用户现场制气生产方式的每增加一个制气点),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 9.2.1 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2.2 新增加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稳定性同位素 氖气、超纯氮、纯氖、高纯氦、纯氧、高纯氧、超纯氧、纯甲烷、工业用1-丁烯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的规定执行。 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检验单位
附件2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规格: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8条44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1.1 安全生产、7.3行业特殊要求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合格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三、人力资源要求
四、技术文件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六、产品质量检验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注:序号带有“*”者为否决项。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
序号 |
核查项目 |
轻微缺陷 |
非否决项 不合格项目 |
否决项目 |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 |
条款号 |
不合格 | |||||
1 |
质量管理职责 |
(款) |
(款) |
2.1 |
|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
2 |
生产资源提供 |
(款) |
(款) |
2.2.1 |
| |
3 |
人力资源要求 |
(款) |
(款) |
2.3.1 |
| |
4 |
技术文件管理 |
(款) |
(款) |
6.3 |
| |
5 |
过程质量管理 |
(款) |
(款) |
7.1.1 |
| |
6 |
产品质量检验 |
(款) |
(款) |
7.3 |
| |
7 |
安全防护及行业 特殊要求 |
(款) |
(款) |
|
| |
总 计 |
(款) |
(款) |
(款) |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企业名称:
序号 |
条款号 |
事实描述 |
整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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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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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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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查组成员(签字): 1、 2、 年 月 日 | |||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 |
注: “事实描述”、“整改要求”由审查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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