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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2页共2页
楼主:游客6555 [2011/5/20 12:52:5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 审查要求…………………………………………………………………………………(6

5.1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产品标准、

   适用范围/领域、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

5.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

5.4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2

6 证书和标志……………………………………………………………………………(15

6.1 证书……………………………………………………………………………………(15

6.2 标志……………………………………………………………………………………(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

8 监督检查………………………………………………………………………………(17

9 收费……………………………………………………………………………………(17

10 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18

附件1  压缩、液化气体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9

附件2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5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具体品种及适用范围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第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压缩、液化气体企业或新建压缩、液化气体生产装置的,需审批权限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刘育新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气体分部)。危险化学品气体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气体产品审查分部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邮政编码:100029

    话:010-64242960  010-64261800

    真:010-64242960

    电子信箱:wxhxpxkz@public3.bta.net.cn

联 系 人:周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中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非典型工艺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2

 

 

 

 

3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www.aqsiq.gov.cn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8根据环发[2004]第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的批次规定,若无规定的以15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量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4)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2.6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对于管道或罐装液态产品,若采样困难或无法保证采样真实性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者用户现场制气(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用户现场制气(指除操作生产设备之外,无其它职能的生产现场)不能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5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产品标准、适用范围/领域、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产品标准、适用范围/领域、相关标准

 

产品

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规格

等级

产品标准

适用范围/领域

相关标准

1

工业氧(压缩、液化)

 99.5%;99.2%

GB/T3863-2008

用于冶金、化工、环境保护、火焰加工等

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6.GB7144 气瓶颜色标志;

7.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

8.GB15258化学危险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9.GB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10.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2

工业氮(压缩、液化)

     /

GB/T3864-2008

用于置换气、保护气低温储藏等

3

纯氮 (压缩、液化)

     /

GB/T8979-2008

用于置换气、保护气、反应气等

4

高纯氮(压缩、液化)

     /

GB/T8979-2008

5

超纯氮(压缩、液化)

 /

GB/T8979-2008

6

氩-高纯氩(压缩、液化)

氩-纯氩(压缩、液化)

     /

GB/T4842-2006

用于金属焊接、冶炼

7

纯氖  (压缩、液化)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17873-1999

用于电光源、红外遥感及科研等

8

纯氦(压缩、液化)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 4844.2-1995

用于焊接、冶金、潜水、清洗等

9

高纯氦(压缩、液化)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4844.3-1995

用于混合气制备、低温超导、科研等

10

氪气-高纯氪(压缩、液化)

氪气-纯氪(压缩、液化)

     /

GB/T5829-2006

用于电真空、电光源、医疗、激光等

11

纯氧(压缩、液化)

     /

GB/T14599-2008

用于混合气制备、科学研究、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器件的生产电及其它对氧气纯度要求较高的领域

12

高纯氧(压缩、液化)

     /

GB/T14599-2008

13

超纯氧(压缩、液化)

     /

GB/T14599-2008

14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氮(压缩、液化)

     /

GB/T16944-1997

用于电子工业

15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氩(压缩、液化)

     /

GB/T16945-1997

用于电子工业

16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氧(压缩、液化)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级、电子级和散装液态氧

GB/T14604-1993

用于电子工业

11.GB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12.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3.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14.GB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5.GB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16.GB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7.GB17265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18.GB17267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17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氦(压缩、液化)

         /

GB/T16943-1997

用于电子工业

18

氙气-高纯氙(压缩、液化)

氙气-纯氙(压缩、液化)

         /

GB/T5828-2006

用于电光源、医疗、电真空、激光等

19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氧化亚氮(压缩、液化)

         /

GB/T14600-1993

用于电子工业

20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GB/T6052-1993

用于化工、铸型、制冷、化纤、农业、科研等

21

焊接用二氧化碳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2537-1993

用于焊接保护

22

工业六氟化硫

         /

GB/T12022-2006

用于电力、冶金、气象等

23

电子工业用气体 六氟化硫

         /

GB/T18867-2002

用于电子工业

24

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氯化硼

         /

GB/T17874-1999

用于电子工业

25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氯化氢

         /

GB/T14602-1993

用于电子工业

26

航空呼吸用氧气

         /

GB8983-1998

用于航空飞行人员呼吸

27

稳定性同位素 氖气

         /

HG/T 3789-2005

纯氖为原料热扩散法生产

28

工业氢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3634.1-2006

石油加氢、火焰加工等用途

29

纯氢

高纯氢

超纯氢

         /

GB/T7445-1995

用于电子、石化、冶金、科研等领域

30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氢

         /

 GB/T16942-1997

用于电子工业

31

纯甲烷

         /

HG/T3633-1999

用于化工原料、标准混合气制备、合金掺碳等

32

电子工业用气体 硅烷(SiH4)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15909-1995

用于电子工业


33

工业用乙烯

合格品、一等品、优级品

GB/T7715-2003

用于聚合、乙烯氧化等用途

19.JB6898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20.GB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21.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2.GB16912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2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24.CJJ84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34

工业用丙烯

一级品、优等品

GB/T7716-2002

用于聚合用途

35

工业用丁二烯

一级品、优级品

GB/T13291-2008

二甲基甲酰胺或乙腈等为溶剂萃取精馏生产

36

工业用异丁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SH/T1726-2004

甲基叔丁基醚裂解生产

37

工业用1-丁烯

         /

SH/T1546-1993

醚化法生产

38

工业丙烷-95号

工业丙烷-85号

工业丙烷-70号

         /

SH/T0553-1993(2005)

用于金属加工、雾化、溶剂、高热值燃料

39

工业丁烷-95号

工业丁烷-85号

工业丁烷-70号

         /

SH/T0553-1993(2005)

用于高热值燃料及化工发泡剂

40

工业用异丁烷(HC-600a)-Ⅰ型

工业用异丁烷(HC-600a)-Ⅱ型

         /

GB/T19465-2004

Ⅰ型主要用作制冷剂

Ⅱ型主要用作气雾剂推进剂

41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烷

         /

HG/T3661.2-1999

用于金属切割和焊接

42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烯

         /

HG/T3661.1-1999

用于金属切割和焊接

43

电子工业用气体 高纯氨

         /

GB/T14601-1993

用于电子工业

44

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氟化硼

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GB/T14603-1993

用于电子工业

45

电子工业用气体 磷化氢

发光二极管级、电子级

GB/T14851-1993

用于电子工业

46

电子工业用气体 高纯氯

         /

GB/T18994-2003

用于电子工业

47

灯泡用氩气

         /

HG/T 2863-1997

用于白炽灯充填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产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领域确定申证产品品种。2.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写明申请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及等级;企业生产多个等级产品的,抽取样品时,只需抽取最高等级产品。

3.产品标准修订后,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类型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空气分离产品

工业氧、工业氮、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氩、氪气、氙气、纯氖、纯氧、高纯氧和超纯氧、纯氦、高纯氦、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氮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氩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氧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氦

航空呼吸用氧

1.空分设备或变压吸附或膜分离等设备;

2.纯化装置(1项中带有提纯功能此项可免);

3.  气态或液态产品储存设备 (管道输送此项可免)。

4.由气态向气瓶内充装

4.1 与充气排相匹配的压缩机;

4.2 带有安全阀、压力表的充气排。

5.由液态向钢瓶内充装;

5.1 带有安全阀、压力表的充气排。

5.2 液体泵;

5.3汽化器( 压缩气体适用);

6 液态产品分装计量装置。

稳定同位素 氖气

热扩散法氖同位素生产设备

电解氧

工业氧

纯氧、高纯氧和超纯氧

1.电解制氧设备;

2.提纯净化设备(工业氧此项可免);

3、4、5同上。

六氟化硫

电子工业用气体六氟化硫

工业六氟化硫

1.  氟气电解制取设备;

2.  六氟化硫合成装置;

3.  提纯设备;

4.  存储、充(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焊接用二氧化碳

1.二氧化碳回收、净化设备;

2.压缩、制冷及配备有安全附件及检测仪表的低温或常温储存设备; 

3、带计量装置的充(灌)装设备。

 

 

 

氢气

工业氢、纯氢、高纯氢、超纯氢、电子工业用气体 氢

1.电解制氢、甲醇裂解制氢或回收氢气装置;

2.氢气提纯净化设备;

3.产品储存设备 (管道输送此项可免)。

4.气瓶充装:

4.1 与充气排相匹配的压缩机;

4.2 带有安全阀、压力表的充气排。

甲烷

纯甲烷

1.天然气净化设备

2.压缩灌充设备

石油

裂解

工业用乙烯

工业用丙烯

工业用丁二烯

工业用异丁烯

工业用1-丁烯

工业丙烷

工业丁烷

工业用异丁烷

 

1.气体裂解制备及分馏精制装置;

2.带计量装置的充(灌)装设备。(管道输送此项可免)。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烯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烷

1.配备有安全附件及检测仪表的产品储存设备

2.提纯装置(在原料可控并满足标准的情况下,此项可免)

3.带计量装置的充(灌)装设备。

4.残液回收装置。

不燃、易燃、有

电子气

电子工业用气体 硅烷

电子工业用气体 磷化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氯化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氧化亚氮

电子工业用气体 高纯氨

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氯化硼

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氟化硼

电子工业用气体 六氟化硫

电子工业用气体 高纯氯

1.气体发生装置(粗产品外购此项可免);

2.净化提纯设备;

3.包装物处理装置;

4.尾气处理装置。

混合气体

工业用混合气体

灯泡用氩气

1.高压气体混配装置

2.混合气体组分计量设备

注:1.非瓶装气产品生产企业无灌充设备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应按企业申请时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

 

表4  企业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检测设备

1

工业氧

1.氧纯度测定仪;2. 测压表(瓶装产品)。

2

工业氮

1.氧含量测定仪;2. 测压表(瓶装产品)

3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1.二氧化碳纯度测定仪;2.游离水量具;3.称量设备(瓶装产品)。

4

焊接用二氧化碳

1.二氧化碳纯度测定仪;2.气体水含量测定仪;3.气相色谱仪 (发酵法二氧化碳适用)4.称量设备(瓶装产品)。

5

工业氢

1.适用气相色谱仪(测定氧、氮杂质);2.氯、碱测定装置;3.水含量测定设备;3.测压表(瓶装产品)。

6

稳定性同位素 氖气

质谱仪

7

航空呼吸用氧

1.氧纯度测定仪;2.气体水含量测定仪;3.总烃测定装置;4.颗粒物捕集及称量设备。

8

氩、纯氖、纯氦、氪气、氙气、纯甲烷、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纯氧、高纯氧和超纯氧、高纯氦、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氮、氩、氧、氦、氢、

1.能够满足指标测试要求的水分测定仪。

2. 能够满足测试要求的通用、专用气相色谱仪(配置的色谱检测器对带测定杂质的响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3. 能够满足测试要求的微量氧分析仪(在2不具有检测氧含量功能情况下适用;氧产品不适用)。

4. 测压表或称量设备(瓶装产品)。

9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氧化亚氮、高纯氨、硅烷、磷化氢三氟化硼、氯化氢、六氟化硫、三氯化硼

1.带有切割-吹除装置的气相色谱仪(配有TCD+FID或HID及其它适用色谱检测器);2.标准要求的适用微量水分设备 ;3.产品标准要求的特殊玻璃仪器。4.分析尾气处理装置;5.称量设备。

10

工业六氟化硫

1.气相色谱仪;2.微量水分分析设备;3.气体吸收瓶及气体计量装置;4.分光光度计;5.红外光谱仪;6.化学分析通用仪器;

7.小白鼠毒性实验装置;8.称量设备。

11

工业用乙烯、工业用丙烯、

工业用丁二烯

1.气相色谱仪;2.微量硫分析仪;3.微量水分分析仪;

4.分光光度计或液相色谱仪(适用于工业用丁二烯);5.称量设备。

12

工业丙烷95号、85号、70号

1.     气相色谱仪;

2.     微量硫分析仪;

3.     液化气铜片腐蚀测定仪;

4.     蒸气压测定仪(非必备设备)。

工业丁烷95号、85号、70号

13

工业用异丁烷

1.  气相色谱仪;

2.  微量硫分析仪;

3.  微量水分分析仪;

4.  蒸气压测定仪(Ⅱ型);

5.  化学分析通用仪器;

6. 称量设备。

14

工业异丁烯

工业用1-丁烯

1.气相色谱仪;2.微量水分分析仪;3.微量硫分析仪(适用于异丁烯);4.化学分析通用仪器;5.分光光度计;6.气体吸收瓶及气体计量装置

15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烷

1.气相色谱仪;

2.微量硫分析仪

3.称量设备。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烯

16

灯泡用氩气

1.气相色谱仪(测定氢、氧、氮、总碳含量);

2.水分分析仪;

3.氧含量测定仪(在1不具有检测氧含量功能情况下适用)。

4.测压表(瓶装产品)。

 

注:气相色谱仪可以由具有相同测试功能的专用仪表或其组合代替。

 

5.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

5.4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

    5.4.1.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压缩、液化气体有高压、低温及其他化学危险性,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5.4.1.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储罐、供气管线或仓库中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成品中按产品品种/规格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5.4.1.1.3对于瓶装产品,随机抽取2瓶作为检验样品;对于管道产品,自管道采样口取样;对于罐装液态气体产品,随机确定一个储罐取样。使用专用取样瓶取出管道或储罐检验样品或实施现场检验。

5.4.1.1.4当企业同时生产瓶装、管道、罐装液态产品时,抽取瓶装产品;当企业同时生产管道、罐装液态产品时,抽取罐装液态产品。如果没有瓶装、罐装液态产品时,不同的生产线/装置应分别抽样。

5.4.1.1.5 企业申请同一品种/规格的不同等级产品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4.1.2  封样

抽取的样品应在样品钢瓶的气体出口加贴封条,并用防雨膜将封条保护起来。封条上应注明抽样时间、地点及抽样人。对于封条破损的样品,检验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5.4.1.3 抽样单(见表5)

抽、封样品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5),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4.1.4 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表5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

 

执行标准

 

 

 

 

 

 

 

 

 

 

 

 

 

 

 

 

 

 

 

 

成品包

装状态

□钢瓶; □储罐 ; □管道;□其他:

受检企业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生产地址

 

邮编

 

抽样人签名

 

 

     

企业代表签名/盖章:

 

 

                

备注/抽样情况

说明

1.企业自封存之日起七日内将样品送到产品检验机构。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检验依据和项目

A1检验依据:表2 所列产品标准。

A2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

5.4.2.2 判定标准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5.4.3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例如:1.易燃气体:(1)工业氢(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工业丙烷-95号 2.有毒气体: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氟化硼(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产品升级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或者新建生产装置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产品升级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10-×××××。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0)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发证产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过程产品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

8.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8.4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或生产装置,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7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包括用户现场制气生产方式的每增加一个制气点),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

9.2.1 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2.2 新增加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稳定性同位素  氖气、超纯氮纯氖高纯氦纯氧高纯氧超纯氧纯甲烷工业用1-丁烯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的规定执行

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检验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信箱

承检范围

1

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0411-86673710  85961016

0411-85961015

 

mail@gasanalysis.com.cn

全部产品品种

2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025-86563511

025-86530758

 

jszjww2004@yahoo.com.cn

全部产品品种

3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2号

邮政编码:570203

0898-65320598

0898-65340077

王国才

hnzjs@hi.gov.cn

工业氧、工业氮、氩气

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宁夏银川市凤凰南街193号

邮政编码:750001

0951-4109068转6016    

0951-4105776

刘银忠

liuyzhong@126.com nijdjzhibaoke@126.com

压缩液化气体:工业氧、氮气、二氧化碳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0991-2817436

2817438

0991-2817437

 

lijing6765@163.com

工业氧、工业氮、工业用液体二氧化碳

6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0471-6683510 6683610

0471-6683610

李应彤

赵力英

Nmg_liqiang@163.com

工业氧

7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0871-4176025、5199883  

0871-4174432   0871-5192456

他德洪

ynzjhgz@sina.com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纯氩、工业氢、工业氧、工业氮

8

福建省燃气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杨南街83号

邮政编码:350025

0591-83775107

0591-83772410

 

chr993@126.com

工业氧、工业用气态氮、工业用液体二氧化碳、工业氢、纯氮、纯氩、纯氢、高纯氮、高纯氩、高纯氧、高纯氢

9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0531-82600646

0531-82663158

于泉德

sdwhb2002@sina.com

全部产品品种

10

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6号

邮政编码:410014

0731-5581751

0731-5581751

刘思潮

hnjls@hn315.gov.cn

工业氧、工业氮、纯氮、焊接用二氧化碳、纯甲烷

11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理化东楼

邮政编码:201203

021-50798610 50798537

021-50798538

 

 

cheny@simt.com.cn

全部产品品种

12

北京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双井邮局239信箱)

邮政编码:100022

010-61154816

010-67758480

 

cnrublab@cnrublab.com

全部产品品种

13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023-67950234

023-89232100

023-67951269

李立

zhangchunwan@sohu.com

全部产品品种

14

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邮政编码:450052

0371-67938907

0371-67938907

陈平

chenpinghn@126.com

工业氧、工业氮、工业氢、纯氮、纯氩、高纯氧、高纯氮、高纯氩、纯氢、高纯氢

15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贵州省遵义市宁波路93号

邮政编码:563000

0852-8650500

0852-8647055

谭克刚

zysjcs@126.com

工业氢、纯氢、高纯氢、工业氧、工业氮、纯氮、高纯氮

16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010-59202657、64270352

010-59202657、64270352

范彦如

fanyanru@163.com

全部产品品种

17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17734号

0931-8824596

0931-8824596

魏华光

 

工业氧、工业氮

18

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0351-7229501 

0351-7223664

李晋凯

 

工业用液体二氧化碳

19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025-85416725

025-85404584

吴宝庆

 

工业氧、工业氮、工业氦、纯氮、氩气、纯氖,纯氦、纯氦、氪气、高纯氧、高纯氮、高纯氦、电子工业用气体氮、电子工业用气体氩、电子工业用气体氧、电子工业用气体氦、氙气、航空呼吸用氧气、工业用液体二氧化碳、焊接用二氧化碳、纯氢、高纯氢、纯甲烷、灯泡用氩气

20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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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7-88735555-16

张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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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氧、工业氮、工业氦、工业氢、纯氮、纯氩、纯氦、氪气、纯甲烷、高纯氧、高纯氮、高纯氩、高纯氦、航空呼吸用氧气、灯泡用氩气、电子工业用气体一氮、电子工业用气体—氧、电子工业用气体—氦、纯氢、高纯氢、电子工业用气体—高纯氨、工业用液体二氧化碳


附件2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规格: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8条44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1.1 安全生产、7.3行业特殊要求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合格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合格

o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或企业工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非典型生产工艺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符合工艺设计文件规定。

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合格

o不合格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准确度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合格

o不合格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3

检验人员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化学分析工(2名以上)是否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3.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4

生产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o此项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4.3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合同进行采购。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5.2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5.3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5.4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5.5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5.6

产品

销售

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

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设立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设立了检验机构。

2.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3.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合格

o不合格

 

6.4

型式

检验

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1.自行完成型式试验的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且性能和精度满足要求。

2.委托检验机构完成型式检验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规定的检验周期应符合标准,并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o此项不适用

 

6.5

定期

检验

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o此项不适用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

1*.生产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o合格

o不合格

 

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 。

1.是否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台帐。

2.是否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检验、检查计划。

3.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7.2

劳动

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合格

o轻微缺陷

o不合格

 

7.3*

行业

特殊

要求

企业应符合环保要求。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应符合4.1.1.8的规定。

o合格

o不合格

 

注:序号带有“*”者为否决项。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单元: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品种:

 

审查组根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日至           _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目_____款、非否决项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不合格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长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章):

         

参加审

姓名(签字)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序号

核查项目

轻微缺陷

非否决项

不合格项目

否决项目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条款号

不合格

1

质量管理职责

(款)

(款)

   2.1

 

 

 

 

 

 

 

 

 

 

 

 

 

 

 

审查组长:

 

                                       

2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2.2.1

 

3

人力资源要求

(款)

(款)

 2.3.1

 

4

技术文件管理

(款)

(款)

   6.3

 

5

过程质量管理

(款)

(款)

 7.1.1

 

6

产品质量检验

(款)

(款)

  7.3

 

7

安全防护及行业

特殊要求

(款)

(款)

 

 

   

(款)

(款)

(款)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企业名称:

序号

条款号

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审查组成员(签字):

1、

2、                                       

观察员(签字):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

注: “事实描述”、“整改要求”由审查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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